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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中的妇女法与发展中的妇女法学
www.110.com 2010-07-13 16:59

  「内容提要」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的妇女立法和妇女法学研究工作都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独具特色的妇女法体系已基本形成,妇女法体系的形成对妇女法学的建立和发展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完善中的妇女法与发展中的妇女法学需要我们以行动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关键词」妇女法、妇女法学、平等、权利

  改革开放20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我国的妇女立法和妇女法学研究工作都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和发展。

  一、独具特色的妇女法体系已基本形成

  妇女法作为专以妇女为保护对象,主要从保障妇女权利的角度来调整男女两性社会关系的法律,它既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在法律中有了关于妇女权利义务的规定就产生了妇女法,它是随着妇女运动的兴起和社会的不断进步而产生的。在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一些资本主义国家迫于当时妇女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的作用不断增强,社会地位不断提高的客观形势,才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重视妇女的权益问题,从立法上逐步删除有关歧视女性的规定,并不断创制新的法律以保护妇女的某方面的权益,甚至在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还专门制定了协调男女两性社会关系、保护女性权益,反对性别歧视的专门性法律。与此同时,在国际社会,联合国对保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工作也日益关注,颁发过不少宣言,如《世界人权宣言》、《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还通过了一系列保障妇女权益的公约,如《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妇女政治权利公约》,等。这些宣言、公约中对妇女权利的确认和保护,对推动各国制定保护妇女的专门法律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正是在这种历史条件下,才形成了独具特色、自成体系的妇女法。

  我国的妇女立法工作从建国至今,大致经历了两个大的历史阶段:一个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改革开放以前的妇女立法;一个是改革开放至今的妇女立法。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确保妇女在社会上和家庭中免受歧视,不仅完全否定和彻底废除了旧中国遗留的那些歧视、压迫、残害广大妇女的法律和司法制度,而且还及时地颁布了体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权益的新法律,以法律的形式对妇女的权益加以确认和保护。从1949年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到1954年颁布的第一部宪法,再到1975年宪法和78年宪法,它们之间虽因制定时的历史条件各异而在内容上各有不同,但在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权益方面却是一脉相承的。这一时期的妇女立法,虽然促使中国妇女的法律地位发生了天翻覆地的变化,但就其自身而言还不够系统,在立法机制和执法机制上还存在诸多薄弱环节,并且随着“左”倾思想的泛滥,民主和法制遭受破坏和践踏,有关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也不可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与此相适应,我国的妇女立法也出现了崭新的局面。在改革开放初期颁布的选举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和义务教育法等重要法律中,都在自己调整的领域赋予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特别是1982年颁布的宪法,它在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结合新时期的实际情况,再一次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妇女与男子法律地位上的完全平等,而且强调了对妇女权益实行特殊保护。宪法的这种指导思想为其他有关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乃至规章、制度的制定提供了法律的依据,指明了方向。

  为了落实宪法的有关规定,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同时也为了履行我国签署的有关国际公约的义务,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我国于1992年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通过对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利、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利等各项权益的全面确认和通过规定一些协调性、补充性、程序性、制裁性的条款,使之成为一部综合性的、系统性的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这部法律的颁布,不仅是我国妇女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而且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它是我国妇女立法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颁布实施,为全面确立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机制奠定了基础。在此后的几年里,我国又相继颁布了与妇女权益密切相关的劳动法、母婴保健法、新刑事诉讼法、新刑法等法律,国务院有关部门也颁布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女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全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制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办法、规定或补充规定。此外,我国除了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外,最近又相继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这样,在我国就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据,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国家各种单行法律,地方性法规和政府各部门行政法规以及我国已签署的国际社会有关妇女权益问题人权约法在内的一整套保护妇女权益和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体系。

  二、妇女法体系的形成对妇女法学的建立和发展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

  妇女法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妇女权利保障法律的产生、运用和发展规律的科学。作为一门应用法学,我国妇女法学始终与我国的妇女法紧密相连,相生相伴。改革开放20年来,随着妇女法体系的基本形成,我国的妇女法学也取得了很大的成就:

  (一)妇女法学的学科体系正在形成

  每一个学科都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建立一个崭新的独具特色的妇女法学学科体系,是妇女法学研究中的首要任务。妇女法学的体系,作为妇女法学所包括的各部分内容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结构形式,它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以什么样的结构科学地表述妇女法学的内容,正确解决妇女法学各项内容的内在联系和相互关系,使之成为一个有机整体。目前,我国妇女法体系已基本形成,这在客观上为我们建立妇女法学体系奠定了基础,提供了依据,它将对妇女法学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而在事实上,也正是由于妇女法体系的形成,对我国妇女法学的发展产生了划时代的影响。在此之前,虽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出现了有关的妇女法律问题的研究,但量少势微,没有形成规模和气候,而且,研究中缺乏应有性别意识,因而影响有限。随着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颁布和实施,有关妇女法学的研究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一方面,在这一时期发表、出版了数以百计的通俗读物和宣传妇女法的文章、著作,如《妇女权益保障法一百问》、《妇女权益保障法学》,等;另一方面也出现了对妇女法学学科建立进行探索或有所涉及的论文和专著,如巫昌祯、陈明侠《妇女法学》、杨大文《妇女立法的回顾与展望》、陈明侠《论我国妇女权益保障》、胡德华《妇女法的立法原则》、马忆南《中国法律与妇女人权》、夏吟兰《试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性质与特点》、郭建梅《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地位和特征》、李明舜《妇女法理论研究中的两个问题》、田军《各国妇女权益宪法保障的比较研究》、朱景哲《我国刑法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等。此外,中华女子学院、北京大学、内蒙古大学的法律系已经开设或正在酝酿开设妇女法课程,妇女法的培训更是规模巨大,《妇女法学》教材亦在编写过程中,所有这些情况表明,我国的妇女法学的学科体系的建立已初露端倪,正在形成过程中。

  (二)妇女法学的研究队伍已初具规模

  随着妇女法体系的形成,妇女法学研究工作受到了法学界和社会各界的重视,政法院系、科研机构、学术团体、社会团体和司法实际部门都有一些同志从事妇女法学的研究工作。由于妇女法是以综合手段,多方位调整妇女与男子两性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因而,对妇女法的研究就需要有一个多学科、各方面都参与的研究群体。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在妇女法学研究工作者队伍中,起带头作用的是婚姻法学界的一些专家学者。这种状况的形成,主要是因为婚姻法与妇女法二者之间存在着特别密切的关系。在妇女法颁布前,婚姻法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一直发挥着主体作用,在妇女法颁布后,婚姻法在妇女法体系中仍有着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妇女法与婚姻法的调整对象之间存在着很大的交叉关系,因而研究婚姻法学的同志自然而然地成为了妇女法学研究队伍的中坚和骨干。同时妇女法的调整范围和调整方法与婚姻法有很大的差别,因而研究妇女法的队伍又不限于婚姻法学研究队伍,其他法律学科(如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女性学、社会学、伦理学、心理学等各学科的专家学者以及专门从事妇女维权工作的同志均在进行研究。这些从事妇女法学研究工作的同志,遍布于各级各类的法学研究会、妇女问题研究会(或中心)、各类协会(女律师协会、女法官协会、女检察官协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形成了一支初具规模的队伍。在这里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建立于1995年的北京大学法律系妇女法律研究和服务中心及1998年成立的北京市妇女法学研究会。它们的成立,不仅表明了社会对妇女法学研究工作的承认和支持,而且为今后妇女法学研究工作树起了旗帜,集结了队伍,有利于推动妇女法学研究工作上一个新的台阶。

  (三)妇女法学学术活动广泛开展

  改革开放20年来,特别是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以来,有关妇女法学的学术活动十分活跃,既有国际性的,也有全国性的或地区性的。在妇女法起草过程中,就由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召集有关省、市、自治区人大及政府的机关代表、专家、学者、社会团体代表在东北、西北、西南、中南、东南,等各地区多次举办了制定妇女法的研究会;中国婚姻法学研讨会于1990年12月与婚姻管理研究会和全国妇联联合召开了关于妇女法有关课题的研讨会。全国各地的婚姻法学研究会也都以不同形式召开学术会研讨妇女法的制定、实施问题,提出了不少很有见地的对策性的意见;1992年、1993年北京大学妇女研究中心连续召开妇女问题国际学术研讨会,设有《妇女与法律》专题,对妇女法学的建立和发展,起到了有益的作用;在筹备和召开‘95世界妇女大会过程中,1994-1995年间,以中国社会科学院举办的妇女与人权国际研讨会、女法官、女检察官、女律师协会分别举办的有关保障妇女权益问题国际研讨会为代表,全国各地均举行了多次关于妇女法、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学术研讨会。这些会议对形成和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95世界妇女大会之后,北京市妇联和其他省市又先后召开了有关执行妇女法的研讨会。(注:参见巫昌祯、陈明侠合著《妇女法学》、《中国妇女研究年鉴》,第70页。)1996年北京大学法律系主办了《中英妇女与法律国际学术研讨会》;中华女子学院承办了《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研讨会》,全国妇联也召开了全国妇联系统维权工作会议;1997年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全国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全国妇联联合召开了纪念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5周年座谈会;1998年北京市妇女法学研究会召开成立大会暨首届妇女法学问题研讨会,之后,迁西妇联又主办了妇女法律援助问题研讨会,与此同时,全国妇联与加拿大合作的中加妇女法项目也全面启动。上述的各种活动,对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妇女法学的发展都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四)妇女法学的研究领域日趋广泛

  由于妇女权益问题渗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因而妇女法学的研究范围是十分广泛的。近20年来,妇女法学研究涉及了以下诸多方面:1.妇女立法的完善问题;2.妇女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3.妇女法的指导思想、任务和基本原则;4.中国妇女的法律地位;5.外国妇女立法的历史发展;6.联合国妇女立法的状况;7.我国妇女立法的历史发展;8.妇女的政治权利问题;9.妇女文化教育权利问题;10.妇女的劳动权利问题;11.妇女的财产权利问题;12.妇女人身权利问题;13.特殊群体中的女性权利问题;14.妇女与人权问题;15.妇女权利的自我救济问题;16.家庭暴力问题;17.性骚扰问题;18.侵害妇女权益的法律责任问题;19.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程序;20.妇女法的实施问题;21.妇女权益保障机构问题,等。

  对于上述问题的研究,主要体现了这样几个特点:1.密切联系我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实际,突出了为依法维护妇女权益服务的特点;2.立法研究和法律对策研究较多;3.关注妇女界的热点、焦点问题较多;4.注重多学科、多方位进行研究。当然,目前的妇女法学研究除了上述可取的优点以外,也还有很多的不足,由于妇女法学研究起步晚,基础较薄弱,整体研究水平不高,对有关妇女法学发展至关重要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还缺乏深入的探讨。这种研究现状,很难适应依法维护妇女权益工作的客观需要,因而,加强妇女法学理论研究已成为当务之急。

  三、完善中的妇女法与发展中的妇女法学

  当前,我们正处在20世纪向21世纪迈进的重要时期。从国际上看,和平与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主题,妇女问题已成为世界关注的焦点之一;从国内看,我们国家正处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时期,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保证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社会及家庭生活中应该享有的各项权利,将有利于调动广大妇女的积极性,更好地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我国是《消除对妇女一切歧视公约》的缔约国,参与了《到2000年提高妇女地位内罗毕前瞻性战略》的制定,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北京宣言》、《行动纲领》是指导全球妇女事业发展,迈向21世纪的纲领性文件,因此,我们在完善妇女立法和加强妇女法学研究方面还有很多的工作要做。

  关于妇女法的完善问题,著名法学家杨大文先生提出了很好建议:

  第一,应当随着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继续完善妇女立法,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前几次草案中,关于保障措施的具体规定多于后来出台的法律。当时在草案中删去一些条款,绝不是怀疑其必要性、正确性,而是出于可行性方面的考虑,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妇女权益保障的领域中还会出现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从立法上采取对策。因此,决不能满足已取得的成就,一定要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把妇女立法不断地推向新的、更高的水平。

  第二,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在而且还将发生各种新的变化。这些变化从根本上说有利于妇女解放,但由于一些改革措施不够配套,在妇女权益保障问题上也会遇到某些暂时的困难,特别是由于妇女在竞争中目前还处于弱势群体的地位,因而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应当把妇女权益的群体保护作为立法的重点;在实行各种制度改革时,应当兼顾效益和公平。强化对妇女劳动权益的保护,建立和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中国今后妇女立法的当务之急。

  第三,为了扩大妇女立法的整体效应,应为该加强配套法规的制订工作;对于一些内容已经滞后的法律,应尽快地进行修改,特别是现行婚姻法的修改应加快速度,以使中国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得到更有效的法律保护。(注:参见杨大文著《妇女立法的回顾与展望》。)

  随着时代的前进,社会的发展,妇女法需要不断的完善,妇女法学的研究工作也需要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一)妇女法学的研究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的妇女观、法律观,特别是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为指导。马克思主义妇女观、法律观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也是我们从事妇女法学研究工作的指导思想。当前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妇女观、法律观,最重要的就是要在妇女法学研究中自觉以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作为指导思想。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所取得重大成就,是邓小平同志民主法制思想指导的结果,而这些成就又充分证明了这些思想的科学性和正确性,认真学习领会和自觉贯彻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对于妇女法学研究工作坚持正确的方向和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妇女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将得到重视和深化。如前所述,由于妇女法学研究起步晚、基础薄,研究人数特别是专门从事妇女法学研究的人数还不够多,因而整体研究水平还不高。目前的著述更多地注重对妇女法的阐释而较少理论的探索,尤其是对妇女法学发展至关重要的基本理论问题目前还有许多空白。因此,在今后的妇女法学研究中迫切需要下大力气研究诸如妇女法的概念,妇女法的调整对象以及如何构建科学的妇女法学体系;通过对这些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就不仅可以为促进妇女立法工作的不断完善,为依法维权工作提供正确的理论指导,而且可以使妇女法学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体系能够得到社会更广泛的认可和重视。

  (三)对策性研究仍将是今后妇女法学研究工作的主流。妇女法学作为一门应用法学,其研究的出发点必须立足于服务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实践,推动妇女立法不断完善和全面实施。因此,今后的妇女法学应当特别关注妇女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抓住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展开调查研究,探索新时期维护妇女权益工作的方法和途径,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同时要重视和善于运用科研成果,使之成为切实可行的建议,并把它转化为实际的工作决策或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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