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名称
本会定名为苏州市吴中区女干部联谊会
第二条 性质
吴中区女干部联谊会是全区区级机关、镇(区、街道)副科级以上在职女干部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法人团体组织;是吴中区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接受吴中区妇联、吴中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宗旨
本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努力提高女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领导艺术,为女领导干部加强联系,增进友谊,沟通信息,成长进步提供相互学习、交流的平台,使联谊会成为培养、储备女领导干部的阵地和区妇联联系广大女干部的纽带和桥梁,为吴中区全面快速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会址
本会办公地点设在吴中区妇联(吴中区太湖东路288号)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本会任务
(一)举办讲座、培训、咨询、考察等形式多样的活动,活跃、丰富女干部的生活,提高女干部的自身素质;
(二)向社会宣传政绩突出的女领导干部和妇女成长典型,宣传女干部在“三个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三)关心女干部的健康成长,提供女性人才信息,并积极呼吁、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按照党的政策为她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提供良好的条件。
(四)反映女领导干部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关心妇女儿童事业健康发展,关心弱势妇女儿童,积极参与慈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七第 在全区范围内,不论是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上女领导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符合本会对组成人员身份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本人提出入会自愿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一切活动;
(三)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向本会推荐新会员。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热心本会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按规定交纳会员费,并积极为本会筹集活动经费;
(四)向本会提供培养、推荐评选女领导干部的成果和经验;
第十一条 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休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订、修改章程;
(二)经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区妇联审查。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会长1人、副会长6人、秘书长1人;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审议、批准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组组长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
第十九条 理事会任期五年,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改选或增补理事。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设办公室。由秘书长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办公地点设在区妇联。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理事会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小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组组长,交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争取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支持以及社会的资助;
(二)会员缴纳会费及自愿捐献;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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