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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女性犯罪透视
www.110.com 2010-07-13 17:39

  1998年以来,山东省某县检察院共审查起诉农村刑事犯罪案件468件,其中农村女性犯罪案件就有34件38人,占农村刑事犯罪案件的7.3%。农村女性犯罪已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一、农村女性犯罪的特点

  1、暴力犯罪高居榜首。共有12件,占农村女性犯罪案件总数的35%。其中故意杀人犯罪案件9件,故意伤害犯罪案件3件。农村女性暴力犯罪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故意杀人案件多。34件案件中,故意杀人犯罪案件9件,农村女性犯罪案件总数的27%。有的犯罪情节相当恶劣。如农村妇女崔某,在一次械斗中,手持尖刀,捅死1人,捅伤3人。二是奸情杀人多。9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中,因奸情杀人的就有8件。如农村妇女长期与他人通奸,为达到与奸夫结婚的目的,手持铁锤将熟睡中的丈夫砸死。三是蓄谋犯罪案件多。12件犯罪案件中,长期预谋的就有10件。如在一件投毒杀人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王某连续投毒,作案时间长达半年之久。

  2、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突出。共有7件10人,占农村女性犯罪案件总数的20%。农村女性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特点主要是:一是异地妇女犯罪多。10名涉案人员中,外地妇女就有6人,是犯罪的始作俑者。她们将外地妇女骗过来,伺机销售。二是本地妇女大多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帮助犯。她们利用地缘、人缘优势,为外地妇女穿针引线,联系货主,从中获取佣金。

  3、销赃犯罪多。共有5件。这些案件,多发生在农村的废品收购站。她们见利忘义,低价收购犯罪所得的赃物,然后高价出售,从中牟取暴利,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农村盗窃犯罪的发生。如高某在不到三年的时间里,收购了价值高达12万元的赃物,然后转手倒卖,从中牟利6万余元。

  4、涉案人员相对集中,文化程度不高,作案隐蔽性强。38名涉案人员全部是已婚妇女,年龄集中在29岁至49岁之间。而且她们的文化程度不高,其中是文盲的有24人,小学文化的12人。她们所处的农村大多信息闭塞、经济发展滞后。在人们通常的印象中,农村女性仍然属于弱势群体,不容易被怀疑,因此,农村女性犯罪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给公安机关破案带来了困难。

  二、农村女性犯罪的原因

  1、婚姻因素。随着农村女性独立意识的觉醒,农村中的包办婚姻逐渐减少。但是,在一些经济落后的农村,包办婚姻仍然存在着,转亲、换亲现象时有发生。有些农村女性深受其害,但父命难违。于是,她们只好用她们的特有方式来发泄对婚姻的不满。有的与他人长期通奸,有的有家长期不归,有的干脆杀人害命。如农村妇女张某,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与其弟弟换亲,她的丈夫患有严重的癫痫病,不但农活不能干,而且连正常的夫妻生活都不能进行。面对如蜡的婚姻,忍无可忍的她铤而走险。某日,她买来鼠药,放进米饭里,将其丈夫毒死。

  2、家庭因素。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诱发细胞病变的因素非常多,因此,家庭具有极强的易染性。有的家庭因遗产分配问题而兄弟之间反目成仇,有的因邻里关系而拳脚相向,有的因家庭成员的违法犯罪而岌岌可危。如某村村民李某,强奸、霸占其亲生女儿达三年之久,他的妻子曹某不是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是率领其三个未成年子女,将其丈夫活活掐死。

  3、道德、文化、法律因素。由于农村女性大多文化程度不高,加之农村相对封闭的社会环境,农村女性的道德文化修养极容易被一些不良的社会传统文化所同化。她们既有觉醒的意识,又有极端的狭隘的观念;既有开放的、进步的一面,又有压抑的、落后的一面。她们往往既是受害者,又是犯罪者。因而她们作案常常不计法律后果。

  4、社会因素。一是长期忽视了对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近几年来,尽管农村女性的社会地位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农村女性属于弱势群体。她们仍被视为婚姻、家庭、男人的附属物。一旦出了事情,不问青红皂白,“全是女人惹的祸”,社会上很少有人倾听她们的呼声。妇女权益保护机构更是形同虚设,很少、很难发挥作用。二是违法办事也是农村女性犯罪的一个诱因。如某乡计生办工作人员张某,对超生的农村妇女郭某罚款时,多收了300元的罚款。郭某认为不公,多次找张某要求退还多收的罚款。但是王某置之不理,郭某怀恨在心。某日,郭某雇用崔某、高某为打手,将王某打成重伤。三是农村地处偏僻,长期游离于法律监督之外,致使一些废品收购站成为政府管理的死角。

  三、农村女性犯罪的预防对策

  1、大力发展农村经济。物质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愚昧总是与落后相伴而生。因此,要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实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用经济的高速发展吸引农村女性的注意力。

  2、大力加强农村思想政治、文化阵地建设。通过思想政治、法律、文化教育,提高广大农村女性思想道德、科学文化水平,增强她们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同时,坚持用现代、健康、文明的思想观念驱赶愚昧的、落后的文化传统。

  3、建立健全农村妇女合法权益保护机制。特别是要加强农村基层妇女权益保障机构的建设,通过受理农村妇女的申诉,帮助农村女性解决婚姻家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维护农村女性的合法权益,将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化解在萌芽之中,减少农村女性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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