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妇女儿童权益 > 妇女维权 > 女性性骚扰 >
山东立法禁止借电子信息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www.110.com 2010-07-14 14:26

  将于今年3月8日施行的山东省关于妇女权益保障的相关办法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对妇女性骚扰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可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

  近年来,随着人们电子信息交流的日趋频繁,一些内容不健康涉嫌性骚扰的短信、邮件也往往充斥其中。山东省立法规定,如果妇女遭到此类性骚扰,有权向本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妇女组织或有关机关投诉。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由侵害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组织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依法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