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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妇女的政治权利
www.110.com 2010-07-13 16:38

  一、政治权利的概念和内容

  政治权利是各项权利中最重要、最关键的部分。妇女要求得到彻底解放,发挥积极作用,从而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最重要的就是要实现政治权利上的男女平等。

  政治权利是指公民有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以及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权利。

  简要地说,政治权利的内容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依法取得赔偿权。

  二、中国妇女政治权利的确立和发展

  一个世纪以来,中国妇女为争得政治上的民主自由,进行了不屈不挠的斗争。在辛亥革命中,许多妇女不仅与男子一起投身于反帝反封建的革命洪流,而且为争取妇女解放、提高妇女政治地位进行了顽强的奋争。

  中国共产党的成立,为妇女解放运动揭开了新的一页。中国共产党明确提出,要“废除一切束缚女子的法律,女子在政治上、经济上、社会上、教育上,一律享受平等权利”。中国共产党始终为妇女获得平等的政治权利进行着不懈的努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开始了男女平等的新时代。妇女和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被写进宪法,妇女在政治上的平等地位得以确立。妇女和男子一样,享有了法律所赋予的各项权利,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

  三、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妇女政治权利的论述

  我国党和国家第一代领导人毛泽东同志十分重视妇女参与革命斗争和革命实践。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他就深刻地指出:“全国妇女起来之日,就是中国革命胜利之时。”这是对中国妇女奋起革命的殷切期待,也是对中国妇女历史作用的热烈称颂。

  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毛泽东同志号召广大妇女积极投身于社会实践。为激励妇女与男子一样担负起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重任,他曾向世人豪迈地宣示:“妇女能顶半边天。”毛泽东是积极倡导男女平等,主张妇女解放的一代伟人。

  江泽民同志十分重视新时期的妇女工作。1998年9月中国妇女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闭幕之后,江泽民总书记把全国妇联新一届领导成员和部分妇女八大代表请到中南海,和她们进行了亲切座谈。他说,我们大家都有一个共同的认识和共同的结论:“在当今的中国,只要广大妇女坚持以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自强不息,艰苦奋斗,就一定能够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中,创造出无愧于时代的光荣业绩。”他语重心长地要求妇联领导同志要切实维护和保障妇女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的平等地位和各项权益。提高妇女工作水平,促进广大妇女的成长进步。

  四、《共同纲领》中有关妇女政治权利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的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这是一部人民革命建国纲领,是当前全国人民的大宪章。

  《共同纲领》总结了人民革命的经验,记载了人民革命的胜利成果,确定了我国的政权机构和军事制度,决定了我国的经济政策、外交政策、民族政策和文化教育政策。同时鲜明地确立了男女平等的原则政策。

  《共同政策》第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的生活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这项规定为中国妇女在政治上的平等地位指明了原则,提供了依据。

  五、《宪法》有关妇女政治权利的规定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一个国家社会、政治的根本制度,体现了国家的根本性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新中国,坚持以广大人民的利益为最高的国家利益。宪法保护包括每一位女性公民的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

  《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妇女的政治地位如何,是检验男女平等的一个重要标志。宪法强调妇女和男子同样拥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公民不分男女,人人平等。这一切证明我国妇女不但获得了历史性的解放,而且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逐步提高。

  六、《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关妇女政治权利的规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章规定了妇女政治权利涉及的各个方面。其中包括:

  第一,对妇女政治权利宣言性的规定。如第八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第九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二,对妇女参政权的保障。如第十条第二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第三,强调加强妇联在妇女参政中的作用。如第十二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第四,明确规定侵犯妇女政治权利所负的法律责任。如第十三条:“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七、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妇女政治权利的规定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都有有关保障妇女政治权利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法院院长,或者被任命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在我国1998年11月4日颁布实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有关妇女政治权利的规定更为具体、明确。该法第九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八、《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中有关妇女政治权利的规定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是国务院颁布的,是促进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纲领性文件。纲要提出了妇女发展的总目标:妇女的整体素质有明显提高,在全面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过程中,使法律赋予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权利进一步得到落实。

  纲要强调了妇女在参与国家经济建设的同时,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重要权利,提出要使法律赋予妇女的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得到进一步的落实。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在95纲要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保障妇女各项政治权利,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水平。

  九、妇联在保障妇女政治权利上的重要作用

  妇女参与领导和决策是实现男女平等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衡量妇女解放的重要标志。同时,它还是妇女的一项重要权益。妇联组织可以利用职能形成群体合力,为推动妇女参政发挥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

  全国妇联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在党的领导下为争取进一步解放而联合起来的社会群众团体。它承担着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基本职能,是党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因此,提高妇女参政议政水平,做好妇女参政议政工作,是妇联组织的一项重要任务。

  妇联组织要积极发挥妇联作为女性群体利益代表者参政议政的重要作用;同时还应加强对女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把妇联建成培养选拔女性人才的基地。要充分利用妇联组织网络宽、联系面广的优势,努力拓宽选拔女性人才的渠道。要全面提高妇女的素质和参政议政的意识,帮助女干部提高文化水平和理论素养。要通过各种形式,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向社会广泛宣传妇女参政议政的重要意义,形成妇女参政议政的良好的舆论氛围,增强妇女参政议政的社会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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