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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生育权不应剥夺
www.110.com 2010-07-13 17:44

  沙坪坝区某高校一大三女生小欣怀上了双胞胎,与其男朋友商量后,决定休学一年把小孩生下来。在校生能否休学生小孩问题引起争议,某高校学生处负责人表示,如果未婚,一般来讲,学校不会支持学生的这种行为.

  要小孩就无法继续在学校读书,学校是否同意休学,直接关系到小欣能否把

  小孩顺利生下。那么学校是否应当同意小欣的休学请求呢?问题的关键在于在校生是否享有生育权,而与小欣怀的是单胞胎还是双胞胎无关。

  

 

  教育部的确于今年3月29日发布的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只规定“大学生可在校结婚”,但结婚了的大学生在校时是否享有生育权并未规定,对未婚的在校生能否生小孩更不明确。

  笔者认为,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女性的一项基本权利,女性有权自主决定生与不生,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在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劳动法》等都明确规定了女性有生育的权利,我国政府发表的《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亦鲜明地指出:“国家尊重妇女的生育权,保护妇女的生育健康”。在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中,这种权利不应该受到限制和剥夺。小欣虽是在校生,但她已21岁是成年女性,她同样享有生育权。一个女性在怀孕之后,以任何方式、任何名义不让她生下孩子,逼她打掉肚子里的孩子都是极不道德,且违反人性的。怀孕的女性理当得社会的保护和呵护,而不是习难。学校不同意休学的行为,直接影响到小欣生育权的实现,实际上就是对小欣生育权的剥夺。因此,笔者认为高校应当同意小欣的休学请求,不应与法律和人权冲突,

  对在校生生育行为,我们虽不禁止,但决不提倡,因为这毕竟会带来影响学业等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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