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经修订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沪工商注[2005]11号
发布日期:2005-1-17
执行日期:2005-1-17
各分局:
经修订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2004年12月20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原《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工商个[2001]547号)同时废止。
二OO五年一月十七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分局: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现就本市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投资人身份证明
申办个人独资企业须提交投资人身份证明,投资人身份证明应包括:
1.投资人身份证(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经登记机关校验后,原件退回,复印件存档);
2.经填写并签署的关于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和党纪、政纪规定禁止经商办企业的有关人员”的承诺。
二、个人独资企业出资额的申报和评估
1.个人独资企业出资额由投资人本人如实申报,无需提交任何证明;
2.投资人对出资额的申报,应包括对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申报;
3.出资额中属无形资产的,可由投资人自我估价申报。
三、个人独资企业出资方式
1.个人独资企业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由全体家庭成员在《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上签字。
2.个人独资企业变更出资方式,包括由个人财产出资变更为家庭共有财产出资,或由家庭共有财产出资变更为个人财产出资,均须由全体家庭成员在《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上签字。
四、企业住所证明
申办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住所,应提交企业住所证明。提交企业住所证明的要求与自然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所应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的要求相同。
五、个人独资企业从业人员要求
申办个人独资企业,企业从业人员应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其下限为1人。
六、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审批
申办个人独资企业应先申请企业名称,企业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不得出现“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个人独资企业申办人应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申请开业登记或变更登记。
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业审批
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中,凡涉及有关行业须前置审批或备案的,应按照自然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有关前置审批或备案的办法办理。
八、原私营独资企业规范为个人独资企业
1.对原依照《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的私营独资企业规范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在规范登记工作中,应对原私营独资企业作变更登记,将其规范为个人独资企业。
>2.对原私营独资企业规范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在“金管工程”系统个人独资企业模块中作变更登记,将其在计算机数据库中规范为个人独资企业。
3.原私营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规范为个人独资企业也按上述办法实施。
九、个体工商户申办个人独资企业
1.个体工商户利用原注册的经营场地作为企业住所申办个人独资企业的,应先对原个体工商户作注销登记,再作个人独资企业开业登记。
2.个体工商户利用原注册经营场地以外的场地申办个人独资企业的,原个体工商户可保留,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其他有关材料作个人独资企业开业登记。
十、个人独资企业转让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作投资人及相应事项的变更登记,企业可保留原名称。
十一、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管辖
1.各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日常管理和年检工作。
2.个人独资企业跨区、县开设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分局负责登记、日常管理和年检工作。
3.外省市个人独资企业来沪开设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分局负责登记。
十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14号),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收费标准为:开业登记费300元,变更登记费100元,年度检验费50元(本年度已办理变更登记并收取变更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年度检验费);需重新补换证(照)的,每份收取50元;需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
十三、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01年12月20日下发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工商个[2001]547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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