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个人独资 > 个人独资企业法 >
个体户业主和个人独资费用扣除标准
www.110.com 2010-08-03 15:58

  省局关于调整个体户业主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苏地税发[2006]8号

  发布日期:2006-1-23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第十三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我省范围内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600元。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2001]15号)第一条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