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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怎样调整?
www.110.com 2010-08-03 15:53

  个人独资企业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不交企业所得税,而交个人所得税,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经纬纺织机械厂是2000年3月5日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2001年1月6日,该企业委托俊平税务师事务所代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该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反映2000年营业收入8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4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5万元,营业成本58万元,管理费用8万元,销售费用3.5万元,财务费用6万元,营业外支出3万元,利润总额5000元。注册税务师通过审查有关账证资料,发现如下问题:

  1.审查“应付工资”账户,本期发放工资11万元,其中投资者本人工资6000元,期末应付工资账户无余额。该企业共有9名职工(不含投资者本人),该省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为860元/人/月,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为800元/人/月。

  2.审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账户,本期提取数分别为:2200元、15400元、1650元,本期实际发生额分别为:500元、10000元、1600元,期末贷方余额分别为1700元、5400元、50元。

  3.审查“管理费用”账户,本期列支业务招待费6800元。

  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以下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扣除额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扣除额不超过该部分的3‰。

  4.审查“销售费用”账户,本期列支广告费21000元,列支业务宣传费400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计算2000年该企业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答案:1.税法规定,投资者本人的工资不得税前扣除,允许扣除投资者费用为:800元/月×10个月=8000元;计税工资限额=860元/人/月×10个月×9人=77400元,超标准列支工资=110000-6000 -77400=266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6600+6000-8000=24600元。

  2.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计税工资(不含投资者本人的工资)总额的2%、14%、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77400×2%=1548元,大于实际发生数,应按实际发生数据实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200-500=1700 元;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77400×14%=10836元,大于实际发生数,应按实际发生数据实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400-10000=5400元;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77400×1.5%=1161元,小于实际发生数,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650-1161=489元;

  “三项费用”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700+5400+489=7589元。

  3.业务招待费列支限额= 800000+40000×5‰=42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800-4200=2600元。

  4.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列支限额=800000+40000×2‰=1680元,应调增应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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