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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强化工程质量监理工作的通知
www.110.com 2010-07-17 14:22

  建监〔1996〕6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1996年,我国开始全面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制。一年来,各地方、各部门积极贯彻落实第六次全国建设监理工作会议精神,努力推进建设监理工作,使我国的建设监理事业又有了可喜的发展。但是,监理的覆盖面和监理的深度距工程建设的需要和全国建设监理工作会议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特别是在工程质量监理方面,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甚至有个别监理单位把关不严,以致发生了严重的工程质量事故,这不仅直接影响投资效益,而且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央提出“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基本方针,积极推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继续认真落实第六次全国建设监理工作会议和1996年10月初召开的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工作会议精神,把建设监理水平推向一个新的高度,努力做到严格监理、热情服务,并协助施工单位做好工作,切实把好工程质量关,确保实行监理的工程质量都达到合格的标准,决不允许质量不合格的监理工程流向社会。特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资质等级承接监理业务。1992年,我部颁发的第16号令规定: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划分为甲级、乙级、丙级(新成立的监理单位不定级);

  建设工程划分为一、二、三等;“监理单位必须在核定的监理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不得擅自越级承接建设监理业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严格检查、监督,对于擅自越级承揽监理业务的,要按照规定给予惩处。

  二、普及监理培训,强化岗前教育。工程建设监理是一门新兴的、技术性很强的管理科学。参加监理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监理培训。否则,不得单独承担监理工作。即使经过培训的人员,在进行新的工程项目监理工作之前,也必须接受监理单位自行组织的岗前教育。

  三、强化总监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负责制是行之有效的国际通行惯例。监理单位在与项目法人签订监理合同后,该项监理工作则由委任的总监全权负责,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总监的工作。所有监理人员都必须按照在总监领导下制定的岗位责任制分工负责,认真工作。同时,要严格恪守《工程建设监理人员工作守则》(请见附件)。总监要严肃督察各岗位人员的工作。

  四、监理细则中要突出质量监理对策。各工程项目的监理细则都要针对工程的特点和具体要求,制定详实的质量监理对策,并认真贯彻实施。

  五、强化质量监测手段。凡是以人的感官监测为主进行工程质量监测的监理单位,要尽快强化监测手段,配备常规必要的监测设备、仪器,而且要力求先进、科学。

  六、严格实施“三控制”监理。实践经验证明,工程的工期、质量、投资三个方面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单纯进行工程质量监理,往往难以实施,更不容易达到预期的目的。对此,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必要时,采取行政干预手续,促使项目法人把“三控制”的责任都委托给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则要通盘研究,积极开展好“三控制”监理。

  七、禁止转包监理业务。监理单位对所承接的监理业务要投入足够的力量,严格履行签订的监量合同,不得将监理业务转包给其它监理单位。如果需要分包监理业务,不仅要事先征得项目法人的同意,而且,总包与分包监理单位之间要签订合同,总包单位要承担对分包单位的管理责任。

  八、严格奖惩制度。对于在工程中作出显著成就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工程建设监理法规和其它相关法规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要按照法规的规定,给予惩处,决不姑息迁就。逐步建立起奖优罚劣,争创先进的良好行业风范。

  附件:工程建设监理人员工作守则

  一、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

  二、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三、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和建设监理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理水平。

  四、不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五、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注册和从事监理活动,不在政府部门和施工、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等单位兼职。

  六、不为所监理项目指定承建商、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和施工方法。

  七、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

  八、不泄露所监理工作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九、坚持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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