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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定
www.110.com 2010-07-17 14:22

  为贯彻落实《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以下简称《规定》),根据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190号)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07]1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订《辽宁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依法取得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均应按《规定》和《实施意见》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二、实施部门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省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省建设厅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许可申请,由省建设厅受理,报建设部实施。其中,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省建设厅送省有关部门初审后,上报建设部。

  (二)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的许可申请,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建委受理,报省建设厅实施。其中,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省建设厅送省有关部门初审后实施。

  三、申请内容

  (一)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先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办理完相应的执业人员注册手续后,方可申请资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可申请综合资质或专业资质,但不得申请事务所资质;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事务所资质。

  (二)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已获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专业资质,应从专业乙级、丙级资质或事务所资质开始申请,不需要提供业绩证明材料。申请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的企业,也可直接申请专业乙级资质。

  (三)已具有专业丙级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专业乙级资质,不需要提供业绩证明材料。已具有专业乙级资质的企业申请专业甲级资质,须提供企业近两年内独立监理过的三个及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证明材料。

  (四)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主营业务以外的专业工程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从专业乙级及以下资质开始申请。

  (五)工程监理企业申请专业资质升级、增加其他专业资质的,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应满足已有资质所要求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人员标准后,方可申请。申请综合资质的,应至少满足已有资质中五个甲级专业资质要求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人员数量。

  (六)工程监理企业的注册人员、工程监理业绩(含境外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资质条件,均以独立企业法人为审核单位。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在申请资质时,各项指标不得重复计算。

  四、申请材料

  (一)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材料一套以及相应的电子文档。其中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专业部门资质,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

  (二)申请综合资质或专业甲级资质的附件材料应包括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职文件;

  5、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任职文件、毕业证书、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和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6、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7、企业近2年完成的工程业绩证明材料,包括:

  ⑴工程监理合同,超越本企业资质范围的代表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⑵监理规划;

  ⑶监理工作总结;

  ⑷监理业务手册。

  ⑸竣工验收证明;

  ⑹可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图纸或照片等。

  8、企业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购置清单及发票。

  (三)申请专业乙级、丙级资质的企业,须提供除第2、7项外附件材料。

  (四)申请事务所资质的企业,需提供以下附件材料:

  ⑴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⑵合伙人协议;

  ⑶合伙人组成名单、身份证明、工作简历以及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⑷办公场所属自有产权的,应提供产权证明;办公场所属于租用的,应提供出租方产权证明及双方租赁合同;

  ⑸企业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购置清单及发票。

  (五)企业改制、分立、合并后设立的企业申请资质的,除须提供(二)中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⑴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或重组的情况说明,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结构的分立与合并,工程业绩的分割、合并等情况;

  ⑵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六)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可不提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及工程业绩资料,但应提供企业具有的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正、副本。

  (七)企业上述附件资料按综合材料、人员业绩材料分册装订,综合材料包括申报材料(二)中的"1、2、3、8".所有附件资料一律使用A4(210*297mm)型纸复印,每页材料须标注页码,并附有总目录及申请说明。企业资质申报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报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申请资料必须使用中文,资料是其他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

  (八)对工程监理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有关建设主管部门应保存5年。

  五、资质许可实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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