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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办法[失效]
www.110.com 2010-07-17 14: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的资质管理,确保施工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经交通主管部门审定资质,予以批准注册,并取得交通部统一印制的监理工程师证书,从事施工监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监理工程师按注册形式分为监理工程师资格和专项监理工程师资格。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者可在交通建设项目中从事监理工程师工作;具有专项监理工程师资格者限在与批准资格相应的交通建设项目中从事监理工程师工作。

  第四条 监理工程师按监理行业分为公路、水运工程两大类。公路工程包括:道路、桥梁、隧道工程,交通工程,建筑工程,实验检测,工程经济等专业;水运工程包括:水工、疏浚、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建筑工程,实验检测,工程经济等专业。

  第五条 交通部统一规划和管理交通系统监理工程师的资质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系统监理工程师资格和交通大中型基本建设工程(包括配套、辅助和附属设施)的专项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批、注册及颁证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和部属、双重领导港口、航务(运)管理局负责本地区、本行业交通小型基本建设工程的专项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批、注册和颁证工作,并报交通部核备。

  第六条 持有交通部统一印制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项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监理工程师,才可上岗工作。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注册:

  (一)申请者应为交通系统公路、水运工程专业监理单位或兼承监理的勘察设计、科学研究单位在职或长期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获得公路、水运工程高级工程师或相应的任职资格,经交通部组织的监理工程师统一培训或交通部认可的监理工程师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

  或者有五年以上的设计、施工管理实践经历,获得公路水运工程工程师或相应的任职资格已二年,经交通部组织的监理工程师统一培训或交通部认可的监理工程师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结业证书;

  (三)曾在交通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中,从事过施工监理工作。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尚未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注册条件,因需要已确定在某交通建设项目中从事施工监理工作,可申请专项监理工程师资格注册:

  (一)申请者为非施工企业人员;

  (二)获得公路、水运工程高级工程师或相应的任职资格;

  或者有五年以上的设计、施工管理实践经历,获得公路、水运工程工程师或相应的任职资格已二年;

  (三)参加过监理业务培训,熟悉监理岗位各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 评审、注册与注消注册

  第九条 交通部成立工程监理资质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人员资质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合格人员名单和评审意见,报部批准。

  监理工程师资格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申报期限为每年的第一季度;专项监理工程师资格原则上每年评审两次,申报期限分别为每年的第一和第三季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和部属、双重领导港口、航务(运)管理局对交通小型基本建设工程的专项监理工程师资格的评审时间、要求申报的期限可根据本地区、本行业交通建设需要确定。

  第十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项监理工程师资格注册,应填写申请报告(见表一、二),由所在单位报请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已获得专项监理工程师资格者,认为符合监理工程师资格注册条件后,可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注册。

  第十一条 对已获得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项监理工程师资格注册者,由对其资格审批、注册的机关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注消注册并收回证书:

  (一)已获得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退出交通系统公路、水运工程专业监理单位或兼承监理业务的勘察设计、科学研究单位或被解聘。

  (二)已获得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项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违法乱纪,或监理工作失误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严重经济损失的。

  (三)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得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项监理工程师资格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晶卢施行。交通部工程管理司发布的《交通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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