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工程纠纷 > 工程监理 > 监理工程师 >
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www.110.com 2010-07-17 14: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的资格管理,保证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的监理工程师(下简称监理工程师),均适用于本办法。

  监理工程师按注册形式分为总监理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系岗位职务。

  第三条 电力工业部统一规划和管理监理工程师资格。具体负责总监理师的培训、考核和资格审批、注册管理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建设协调司。

  各大区电管局、部直属省电力局、电力规划设计总院负责所属单位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培训、考核和资格审批、注册管理工作。并负责所辖范围监理单位总监理师资格的审核。

  第四条 持有电力工业部统一印制的总监理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监理工程师,才可上岗工作。

  第二章 监理工程师注册条件

  第五条 具有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总监理师资格注册:

  (一)申请者应为火电或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或兼承监理业务单位的在职或长期聘用人员;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并经电力工业部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从事电力建设技术或技术经济工作20年以上,并具有全面负责工程建设技术或技术经济工作的资历;

  (四)身体健康,胜任工程建设现场监理工作。

  第六条 具有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注册:

  (一)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参加过监理业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

  (二)从事电力建设技术或技术经济工作10年以上;

  (三)身体健康,胜任工程建设现场监理工作。

  第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

  第三章 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评审与注册管理

  第八条 总监理师的资格注册评审程序:

  (一)由申请人填写《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总监理师申请报告》(见附件)并应附技术职称证书及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一套),由其所在监理单位报请所属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经其主管部门审核,认为符合条件后报电力工业部评审。

  (二)电力工业部成立总监理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人员资格进行评审,提出评审合格人员名单和评审意见,报部批准、注册颁证。

  总监理师资格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

  第九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资格注册评审,由各大区电管局、部直属省电力局、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结合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报电力工业部备案。经注册颁证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名单、专业应报部备案。

  第十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申请专业如下表所列:

  ┌─────────────────────────┬────────┐

  │          火    电         │   送变电  │

  ├─────────────────────────┼────────┤

  │设计:勘测、总交、水工、工建、热机、电气、热控等 │设计:变电、线路│

  ├─────────────────────────┼────────┤

  │施工:土建、汽机、锅炉、电气、热控、焊接、化学等 │施工:土建、电气│

  │                         │、线路     │

  ├─────────────────────────┼────────┤

  │调试:汽机、锅炉、电气、热控等          │调试      │

  ├─────────────────────────┼────────┤

  │工程经济                     │工程经济    │

  └─────────────────────────┴────────┘

  第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部门除组织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业务基础知识的培训外,还应有计划地、定期地分别组织不同层次、不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专业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二条 对已获得总监理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注册者,由对其资格审批、注册的机关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注销注册并收回证书。

  (一)退出所在监理公司或兼承监理业务单位,或者是被其监理单位解聘;

  (二)违法乱纪或监理工作失误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严重经济损失者;

  (三)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者;

  (四)以个人名义承担监理业务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施行,原《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