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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大火引发工程款纠纷一审宣判
www.110.com 2010-07-17 13:46

  央视大火引发工程款纠纷一审宣判

  2010年02月23日 10:30 本文来源于财新网

  一级分包商以央视大火致所有工程结算停止为由,拒绝向二级分包商支付工程余款,引发纠纷;法院认为,一级分包商应向二级分包商支付剩余工程款120.8万余元

  央视新址北配楼工程款纠纷案,近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宣判。

  据中国法院网2月22日报道,法院审理后认定,央视新址配楼工程的一级分包商中山盛兴应向二级分包商上海精锐支付剩余工程款120.8万余元。朝阳区法院一审作出上述判决。

  2007年1月18日,上海精锐金属建筑系统有限公司(下称上海精锐)与中山盛兴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山盛兴)签订央视新址电视文化中心分包工程合同。合同约定,上海精锐作为二级分包商,分包中山盛兴央视新址电视文化中心防水板的设计、供应及安装工程。付款方式为根据进度分期支付。

  2008年10月9日,上海精锐进行工程结算,出具的结算书确认工程造价为3692717.80元。同年12月24日,上海精锐确认收到中山盛兴公司工程款190万元。2009年1月21日,中山盛兴又支付对方40万元。

  2009年2月9日,央视北配楼发生大火,中山盛兴即未再支付剩余款项。

  上海精锐于2009年9月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延期利息。对此,中山盛兴则提出反诉,要求上海精锐公司承担迟延交付工程的违约责任。同时,中山盛兴认为央视大火致所有工程结算停止,公司现在不具备付款条件。

  2010年1月,朝阳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2009年2月央视大火属于合同履行中的风险,被告受领工程后因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造成标的物毁损、灭失,经济损失应由被告承担,故被告仍需按约定支付原告工程款,但考虑被告中山盛兴的实际困难,付款期限可以酌情顺延,并确认扣除质保金和已付款后的剩余款项为1208081.91元。

  同时,法院驳回了对于被告中山盛兴付款迟延,以及对于原告上海精锐公司工期拖延的诉讼请求。

  据此,朝阳区法院判决,中山盛兴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208081.91元,并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2009年2月9日晚,央视新址办未按规定报警方批准擅自雇用烟花公司燃放A类烟花,引发新址北配楼发生大火,造成一名消防队员牺牲,六名消防队员和二名施工人员受伤。

  随后,国家安监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表示,央视大火被初步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

  2009年11月初,中山盛兴包括副总经理在内的15名员工及施工人员,被指在施工中有以次充好等行为,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批捕。

  2009年12月,发生大火的央视新址北配楼开始修复,仍由原施工方中山盛兴幕墙有限公司负责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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