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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地震灾后农房重建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处理
www.110.com 2010-07-17 14:34

  1、对拖欠工程款纠纷

  此类纠纷,欠款金额不大,而业主多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对此类案件要树立能动司法的理念,充分利用“大调解”工作机制化解矛盾,如邀请当地村组干部或懂建筑的专业人士到现场察看,若房屋质量问题不影响安全的,只影响美观和局部使用的,要充分利用“大调解”工作机制委托基层政府组织调解办、司法所、村(居)委会化解矛盾。若认为房屋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则应由原告即承建方对其质量无问题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对拖欠经销商材料款纠纷

  在农房重建过程中,出现的承建方拖欠经销商材料款案件,对欠款方为外地人,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难以执行的案件,法院应向原告方作好释明工作,由原告方申请保全或法院依职权保全,依法对承建方挂靠公司、承建方在农户应领的承包款及承建方自有的资金进行财产保全,以维护经销商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对拖欠民工工资的案件

  对于涉及拖欠民工工资的案件,应及时开辟“绿色通道”,做到快立、快审、快执,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欠款方为本地人的,应充分利用“大调解”工作机制,做好调解工作;对欠款方为外地人的,可商请建委向其欠款方单位所在地的建委发出情况通报,以督促欠款方尽快支付民工工资。

  (二)农房质量问题类纠纷

  1、建筑材料质量问题。

  对建筑材料质量存在争议的,若材料还未使用到建筑工程上的,则应由经销商出具产品合格证,若经销商不能出具产品合格证的,应承担法律责任。对建筑材料已使用到建筑工程中的,可由质量检测站或有资质的鉴定单位进行鉴定,若经鉴定该建筑材料确实不合格的,则建筑工程重修所导致的相关损失应由经销商承担。

  2、建筑工程安全问题

  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房屋确实存在安全问题,影响使用的,应由承建方承担责任。

  3、建筑工程瑕疵问题

  对建筑工程存在瑕疵,但并不影响建筑质量安全,不影响使用的,应利用“大调解”机制做好调解工作。

  (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1、因建筑材料堆放在公路上所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件

  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应尊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认定,按过错原则承担责任。

  2、房屋施工过程中致人伤害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对此类案件的审理,一般应由承建方承担责任,但农户将其房屋承建给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施工的,因农户存在选择上的过失,应与承建方承担连带责任。对承揽合同层层转包的,各转包人和受让人均应承担连带责任。对合伙承建房屋致人损害的,虽承揽合同上只有合伙人之一签字的,但各合伙人均应承担连带责任。

  (四)相邻纠纷、边界纠纷案件

  对此类案件,应充分利用“大调解”工作机制,承办法官应多与镇(乡)、村、组等基层组织沟通交流,促使纠纷化解。

  (五)农房重建补助款分割纠纷

  对离婚案件中,涉及到一方主张分割农房重建补助款的纠纷,因农房重建补助款系政府用于解决灾后农民的居住问题,是国家对受灾农民的救济,是用于修建农房这一特定民生问题的,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该款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分割。但当该款用于修建房屋,夫妻双方对该房屋均有所有权,可依法分割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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