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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门县水利工程施工招投标工作管理规定
www.110.com 2010-07-17 14:4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基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立公平竞争原则,保证国家和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包括:水利系统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以及外系统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以下均简称水利工程。

  第二条 凡列入省、市、县水利基本建设计划的水利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工程投资在5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不含自筹),均应按本规定进行招标。

  第三条 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平等、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凡持有《施工企业资格等级证书》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水利施工企业,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相适应的水利工程施工投标。

  第五条 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本县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祁门县水利局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招标投标工作的基本方为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设计单位、咨询单位以及当地有关领导机关、业务监督单位,在招标投标中均不构成单独的一方。

  第八条 招标工作由招标单位主持,招标单位一般为建设单位。它在招标中主要工作内容为:

  1、提出施工招标申请书,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2、组织编写招标文件;

  3、组织编制标底,上级主管部门必要时进行审定;

  4、发招标通告、招标通知书、投标邀请书;

  5、审查投标单位资格;

  6、组织投标单位进行现场勘查,解答招标文件中的问题;

  7、主持开标,审查投标书和保函;

  8、召开澄清会议,邀请投标单位对投标书作必要澄清;

  9、组织评标、决标;

  10、发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九条 投标单位应是施工企业,它在投标中的主要工作内容为:

  1、报送投标资格预审书;

  2、分析研究招标文件;

  3、参加招标单位组织的现场勘查;

  4、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并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密封报送招标单位;

  5、参加开标会议,负责解答投标书中的问题;

  6、中标后按规定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十条 上级主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是:

  1、指导、监督、管理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

  2、协调处理招标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3、审批招标单位的招标申请书;

  4、审批招标工作项目的标底;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一条 招标单位在招标活动中有下列权利和职责

  1、按照国家和水利部的有关规定、办法和国家颁布的施工企业资质标准,正当选择投标单位;

  2、根据招标办法、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正当选择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3、接受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管理以及对不正当招标投标行为的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施工招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审批,已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

  2、工程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建设计划,工程建设所需的资金、主要材料、永久设备来源已基本落实;

  3、招标文件、标底已编制完成;

  4、施工准备工作基本完成,具备施工单位进入现场施工的条件;

  5、施工招标申请书已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招标单位应从有利于工程建设出发,选择恰当的招标方式。同一工程不同的分标项目,可以采用不同的招标方式。

  第十四条 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有关报刊、电视公开发表招标通告。

  公开招标时,不得限制合格投标单位的数目,经资格审查后认可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对不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招标单位应及时通知该单位不得参加投标。

  2、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施工企业通过致函邀请的方式进行。被邀请参加投标的单位,应不少于三家,未被邀请的单位要求参加投标,经资格审查合格后,也可参加投标。

  3、议标。是一种商谈性的招标方式。当客观条件受到限制或项目比较零星,不适宜有用竞争性招标方式时,方可采用议标方式。议标应组织两个以上有工程承包能力的施工企业参加。

  第十五条 施工招标,可根据工程规模大小、技术复杂程度、工期长短、施工现场管理条件等,采用全部工程做一个标或按单项工程分几个标等形式。分标方案应在施工招标须知中注明。

  第十六条 应根据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合同形式。通常宜采用单价合同,即单位不变,而工程量可以按施工图进行调整。在设计工作比较充分,工程量比较准确,工期较短(一年以内)的情况下,可采用总价合同,即按总价承包。

  第十七条 施工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综合说明、工程概况、水文与地质条件、工程项目内容、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发包范围、建设工期、现场条件等;

  2、投标邀请书;

  3、投标须知;

  4、投标书格式及附件;

  5、工程量报价表及其附录;

  6、材料及永久设备供应方式,材料设备价格及调价办法;

  7、合同格式及履约保函;

  8、合同主要条款;

  9、图纸资料和设计说明;

  10、技术规范、验收规范。

  第十八条 招标必须有标底,以保证招标单位事先对标价心中有数,避免决标中的盲目性。标底编制工作一般由设计股室承担。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九条 标底编制原则

  1、项目划分与招标项目一致;

  2、一般应编成综合单价或总价,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和其它应计的费用;

  3、应按照国家和部颁发的现行技术标准、预算定额、各项合理费率、费用及税金等认真编制。不得简单的以概算乘以系数或用调整概算做为标底;

  4、在标底的总价中,必须按国家规定单列施工企业应得的7%的计划利润;

  5、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不得针对不同的投标单位而有不同的标底。

  第二十条 材料标准价格的采用和价格调整的办法,由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合理确定。主要材料的价格上涨差额,应主要由招标单位承担。工期较短的工程如需投标单位包材料价差时,在标底和报价中均应考虑适当的价格上涨指数。

  第二十一条 标底必须控制在上级批准的总概算或投资包干的限额内。如有突破,应先报经上级批准才可招标。单项工程的标底虽突破相应概算,但能在总概算中调剂解决者,招标单位可自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从出售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日期的时间一般应有十天,以保证投标单位能认真地研究招标文件和有关情况,编制投标书。

  第二十三条 招标单位解答投标单位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不得任意更改,如确需修改或补充者,至少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三天正式通知到所有的投标单位。

  第二十五条 因招标单位本身原因,致使招标失败,招标单位应按投标保证金的数额赔偿投标单位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六条 发售招标文件收取的成本费,单位中标与否,一律不退还。

  第四章 投 标

  第二十七条 施工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能力,正确选择投标项目。对一个投标项目,只允许投一次标,一次标只能填一个报价。

  第二十八条 申请参加投标的单位应按资格预审公告(通知)的要求填写资格预审文件,并向招标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1、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及会计事务所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2、企业职工人数、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企业主要施工机械设备;

  3、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情况(要附有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质量评定意见);

  4、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已中标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

  5、近三年企业的财务状况。

  预审合格者,即可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招标文件。

  第二十九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应做到;

  1、充分理解招标文件和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对投标者的要求;

  2、弄清工程性质、规模和质量标准;

  3、确定本企业的各种定额水平;

  4、施工企业应得的7%计划利润要计入单价;

  5、拟定最优投标方案。

  第三十条 投标文件的内容应符合招标书的要求,主要应包括;

  1、投标书综合说明,工程总报价;

  2、按照工程质量清单填写单价的分析、单位工程造价、全部工程总造价、三材用量;

  3、施工组织设计,包括选用的主体工程施工方案,参加施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进场数量、型号清单;

  4、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施工安全的主要组织保证和技术措施;

  5、计划开工、各主要阶段进度安排和施工总工期;

  6、参加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和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名单;

  7、工程临时设施用地要求;

  8、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和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个别内容不能接受者,允许在投标书中另作声明。投标时未作声明,或声明中未涉及的内容,均视为投标单位已经接受,中标后即成为双方签订合同的依据。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违背招标文件的附加条件,或在中标后提出附加条件。

  第三十二条 施工企业在规定投标内容以外,可以附加提交“建议方案”包括修改设计、更改合同条款和承包范围等,并做出这类变更的报价,供招标单位选用。在投标书面上注明“建议方案”字样。招标单位有权拒绝或接受“建议方案”。

  第三十三条 如果一个施工企业力量不足以承担招标工程的全部任务,或不能满足投标资格的全部条件时,允许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企业联营体,接受资格审查,进行联合投标。联合投标应出具联合协议书,明确责任方和联营体各方所承担的工程范围和责任,并由责任方作为联营体的法人代表,联合协议书应经公证处公证。

  联合投标,不得以变换责任单位的方式来增加投标机会。

  第三十四条 投标单位必须出具银行的投标保函,保证金额按工期规模大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五条 投标书提交招标单位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允许与投标单位以正式函件调整已报的报价,或作出附加说明,此类函件与投标书具有同等效力。投标书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中标单位不得对投标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转包、分包。非主体工程如要分包,应提供分包单位承包能力证明,并征得招标单位的同意,分包工程仍由原中标单位负责,不改变原承包合同。

  第五章 开标、评标、决标

  第三十七条 为保证评标的公正性,由招标单位聘请县纪检、审计、下拔资金部门、受益乡镇等单位,以及招标单位职能科室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5人或7人),负责评审工作。

  第三十八条 招标单位应按投标邀请书中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第三十九条 开标程序

  1、主持人宣布开标人、唱标人、监标人、记录人、监察人;

  2、监察人宣读评标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

  3、主持人确认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是否到场;

  4、主持人宣布投标文件的开标顺序;

  5、依开标顺序,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记是否符合规定,监察人检查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证明和身份证,并对确认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当众拆封;

  6、唱标人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中其它需要宣布的内容,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开标记录上签名;

  7、重复(5)至(6)的步骤,直至完成所有投标文件的开标工作;

  8、监察人宣布投标人标底;

  9、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监标人、记录人、监察人在开标记录上签名;

  10、开标会议结束。

  第四十条 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

  1、未密封;

  2、未加盖本单位和法人代表印章;

  3、未按规定日期送达;

  4、未按规定格式、内容填写,或字迹模糊不清、内容不全;

  5、一个投标单位对一个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了价;

  6、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四十一条 开标后,对投标书中不清楚的问题,招标单位有权向投标单位提出询问。对所澄清和确认的问题,应采取书面方式,经双方签字后,作为投标书的组成部门。

  在澄清会谈中,投标单位不得更改报价和工期。

  第四十二条 开标以后,投标单位提出的任何修正声明或附加优惠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第四十三条 评标前,应制定评标办法,包括评标程序和评标方式,由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通过。

  第四十四条 为防止投标单位串通,哄抬报价,或盲目竞争,不合理地压低报价,投标的有效标价在标底的上百分之五和下百分之八之间。

  第四十五条 评标应根据报价、工期、施工方案、保证工程进度与质量的措施、主要材料用量、可能投入本工程施工的人力(包括主要负责人与技术负责人)和机械设备,并结合各投标施工企业的施工业绩、技术实力、经营管理水平、近期财务状况和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分析,选择风险最小,可取得较大经济效益的相对最优施工企业。

  第四十六条 招标单位根据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的初评报告和推荐意见,决定最优施工企业中标。

  第四十七条 所有投标单位报价都在有效标价之外时,可以采取如下处理办法;

  1、按原定计划,从投标单位中选择中标单位;

  2、改用议标,决定中标单位;

  3、宣布招标无效,另行招标。

  第四十八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由招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双方应在五天内与受益乡镇签定工程承包合同。如中标单位借故拖延签订合同,招标单位可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取消中标资格,另定中标单位。

  招标单位也不得无故改变中标单位或拖延签订合同。否则,招标单位应按投标保证金额同样的数额赔偿中标单位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九条 中标单位在签订承包合同后,应出具履约保函,金额为报价的百分之五,投标保函相应撤消,履约保函由建设银行出具,在工程验收移交后撤消。

  第五十条 招标单位无需向未中标单位解释未中标原因。

  第六章 罚 则

  第五十一条 招标单位或编制标底单位泄露标底而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处责任单位标底价千分之二以下的罚款,并处直接责任者500元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投标单位如有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或有隐瞒企业资质情况等弄虚作假行为的,招标单位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

  第五十三条 投标单位互相串通,哄抬报价,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除取消其投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外,责任单位应赔偿招标单位的经济损失。

  第五十四条 对用非法手段获取标底信息而中标的单位,尚未开工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已开工的,处中标单位中标价千分之一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有关人员在评标中,如有徇私、失责、泄露标底等行为,应追究其责任,严肃处理。对犯有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招标管理单位给予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上级主管部门复议。上级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复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最终裁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管理规定只适用县内招标投标工程,不适用涉外工程。

  本管理规定解释权属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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