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工程纠纷 > 合同终止 > 提存 >
提存通知书 格式二
www.110.com 2010-07-17 14:32

  ×××(债务人名称):

  债务人×××已于×年×月×日按照××××(债务依据)将应付给你的××

  ××(债务及数量、金额)提存我处,请你于×年×月×日之前,持本通知书、

  身份证明(包括身证份、委托代领持委托书)、债权凭证及×××(其他所需材

  料应一一列明),到我处领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外

  ×年×月×日

  2.说明

  提存是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是指债务已到清偿,但因债权人的原因

  而使债务无法履行给付标的的义务时,债务人可将标的交由法定的机关保管,视为

  已经履行了债务,提存之物的风险全部转移给债权人。公证机关是我国法定的提存

  机关。办理提存公证应注意的问题有:

  (1)债务人应当向履行地的公证机关提出申请提存公证。

  (2)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①债的依据,是合同之债还是侵权之债;②

  债的内容;③债权不接受履行的证明;④交付标的物。

  (3)未债务,不得办理提存。

  (4)公证机关在办理提存公证、接受提存标的以后,应当向债权人发出提存

  通知书,通知债务已经被提存。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