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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暂行管理办法
www.110.com 2010-07-17 13:57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承包发包双方在工程勘察设计前应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或《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签订的各类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符合以下要求:

  1.统一使用由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2.发包的建设工程应具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

  发包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

  3.按有关文件规定需要进行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竞选的项目,已完成规定招标(竞选)程序,并下达了中标通知书。

  4.发包单位不得将单体工程分解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大型专业复杂的工程发包给一个总包单位,征得发包单位同意,总包单位可将部分专业分包给另一个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签订合作设计合同。

  三、合同备案及审核:

  1.在京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签订的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合同目录及副本报送市勘察设计管理处备案。

  2.在京承接“三资”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在每个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后7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市勘察设计管理处备案。

  3.外省市勘察设计单位、国外(包手港、澳、台地区)设计机构,来本市承接工程勘察设计,应在办理一次性资质审批后,将合同副本一并报送市勘察设计管理处审核备案。

  四、市勘察设计管理处对备案合同中的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应具备签订合同的必要条件。

  2.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违反合同签订原则的条款。

  3.双方应具备相应资质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4.不得有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者利益的条款。

  五、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或向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调解,也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由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印制,市勘察设计管理处负责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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