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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若
www.110.com 2010-07-17 14:18

  各市公安局、建管局(处、办),烟台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的管理,保障消防设施工程质量,根据公安部、建设部《关于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管理及资质就位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质申请与审批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申请与审批,应按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一)申请范围:

  1、按照《山东省消防条例》和《山东省消防设施安装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领取了《山东省消防设施安装许可证》的企业;

  2、按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拟申请增项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

  3、其他符合《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拟申请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企业。

  (二)申请与审批程序:

  申请消防设施工程专项承包资质的企业,应将申请材料报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筑业主管部门,市建筑业主管部门接到材料后送同级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并签署意见,返回当地建筑业主管部门,再由市建筑业主管部门报省建管局;省建管局接到申请材料后将材料转省公安厅消防局,省公安厅消防局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申请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的,由省建管局征得省公安厅消防局初审同意后,审批发证;申请一级资质的,由省建管局商省公安厅消防局审核同意后报建设部,建设部将申报材料转送公安部消防局进行初审,经初审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此前未领取山东省公安厅消防局颁发的《山东省消防设施安装许可证》的企业,在此次就位工作中无论将消防设施工程 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作为主项还是增项申请,只能申请三级资质。

  (三)资质申请应提交的资料:

  申请消防设施工程专项承包资质的企业,除按照省建管局制定的《山东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实施意见》(鲁建管发[2001]7号)规定提供资料外,还应提供如下资料:

  1、省公安厅消防局颁发的主要施工技术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2、固定经营场所的面积、占用形式等证明材料;

  3、消防施工机具设备的入库清单、发票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4、原山东省公安厅消防局颁发的《山东省消防设施安装许可证》正副本(初次申请的除外)。

  二、资质年检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由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会同省公安厅消防局联合年检。

  (一)年检时间:每年的3月1日至4月30日。

  (二)年检程序:

  企业应将年检材料于3月15日前报当地建管局(处);当地建管局(处)接到材料后应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并签署意见后返回当地建管局(处)审查上报省建管局;省建管局接到年检材料后将材料转省公安厅消防局,省公安厅消防局对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返回省建管局。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合格者和基本合格者在相应证件中予以注明,并将有关证件及材料返还给各企业。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对于资质年检结果,省建管局、省公安厅消防局在《山东省建设报》、《山东消防》等有关报刊上予以公布。

  (三)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1、《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年检表》一式5份;

  2、年度内完成的消防设施安装工程有关技术资料;

  3、主要技术人员及安装施工器具的更新变动情况记录;

  4、资质正(副)本;

  5、消防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三、资质的晋升与降级

  (一)资质晋升:

  1、晋升等级的条件

  (1)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连续3年年检合格,且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4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2)各项条件均满足《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上一等级要求;

  (3)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时,不得越级申请。

  2、晋升等级需提供的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五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主要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职称资格证明件,省公安厅消防局颁发的主要施工技术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4)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5)固定经营场所的面积、占用形式等证明材料;

  (6)机具设备的入库清单、发票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7)企业完成的代表工程的面积、施工范围及竣工验收资料;

  (8)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3、晋升等级的申请程序同资质申请程序。

  4、企业资质晋升审查的时间为每年的8月份,申请晋升资质等级的企业应于每年6月底提出申请,各市建筑业主管部门应于7月底前将申请材料上报省建管局。

  (二)资质降级: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降低其资质等级:

  (1)各项条件均不能满足《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现有资质的要求;

  (2)企业经营、施工管理不善造成安装的消防设施质量低劣,有2个消防设施安装工程项目经验收评定为不合格的;

  (3)越级承包消防设施安装工程项目的;

  (4)企业有其他违反施工质量管理的行为。

  2、企业资质等级降级由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意见,省建管局审核后予以公布或上报。

  3、企业资质等级降级后,经过1年以上时间的整改,经省建管局和省公安厅消防局联合审查确认,达到规定的资质标准,且在此期间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4条规定的行为的,可以申请恢复原资质等级。

  四、奖励与处罚

  对于企业经营管理情况良好,技术力量雄厚,消防设施安装工程项目质量优良,获得优秀消防工程奖数量较多的企业在资质晋升中将优先考虑。

  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未取得《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擅自安装建筑消防设施、越级从事消防设施安装、擅自将消防工程转包给无资质企业及拒不接受消防安全培训、未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应严格按照《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八、四十二、四十四条等规定进行处罚。

  五、此次资质就位工作要求

  此次资质就位工作共分四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01年12月15日至12月31日。召开各企业参加的资质管理工作会议,认真学习贯彻《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本通知精神,各消防设施安装企业和各级建设、公安消防主管部门应切实掌握此次资质就位工作要求和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等级标准,为此次资质就位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二)申请阶段:2002年1月1日至2月28日。申请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企业到当地建筑业主管部门领取《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按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本通知的要求,认真整理填报有关材料。市建筑业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并征得同级公安消防机构同意后,务必于2月28日前将申请材料报省建管局。

  (三)审批阶段:2002年3月1日至4月15日。省公安厅消防局收到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申请材料后,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申请二级及二级以下资质的企业由省建管局审批、发证;符合要求申请一级资质的企业材料报建设部,由建设部将材料转送公安部消防局初审,经初审同意后,建设部审批、发证。

  (四)总结通报阶段:2002年4月16日至6月15日。省建设、公安消防行政主管部门在此次资质就位工作结束后,对资质就位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联合下发通报,并召开全省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就位总结会议。

  (五)其他:此次资质就位工作,因公安部、建设部尚未组织消防专业项目经理的全国统一考试,故对企业的项目经理的要求暂不考核,但在新的资质颁发之前,各企业经消防专业培训、考试合格的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数量,培训的时间、地点由省公安厅消防局另行通知。

  六、其他要求

  (一)各级建设、公安消防行政主管部门在此次专项资质的审批过程中,应以服务于企业为出发点,严肃认真,廉洁高效,恪守各项规章纪律,严防失职、渎职行为的发生。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此次就位工作的顺利进行,省公安厅消防局、省建管局设举报电话,接受企业的投诉。省公安厅消防局投诉电话为:0531-8551119转4083。省建管局投诉电话为:0531-6903757。

  (二)资质就位工作结束前,原省内有关消防设施安装许可证管理规定继续执行。

  (三)取得资质后的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应到当地建设、公安消防机构登记备案。

  (四)此次资质就位工作结束后,由省公安厅消防局和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共同制定有关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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