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法律责任
www.110.com 2010-07-17 13:5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2)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下一篇: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相关文章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法律责任有哪些?
- ·关于协商解决后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批复
- ·酒后驾车的法律责任和行政处罚
- ·黑客行为及相关法律责任
-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需要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是什
- ·行政法律责任的规范分析
- ·行政垄断的法律责任
- ·行政法律责任研究中的方法论思考
- ·报关活动相关人应该负的法律责任
- ·中国律师执业的行政法律责任
- ·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处分这一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
- ·行政复议机关违反复议程序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 ·浅议行政指导中的法律责任分配
- ·违反行政程序法行为法律责任比较研究
- ·黑客行为及相关法律责任
- ·行政许可违法的法律责任
- ·对《行政许可法》中法律责任的理解
- ·行政许可法律依据和法律责任
- ·行政许可VS法律责任
- ·论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费法律责任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