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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暂行办
www.110.com 2010-07-17 14:12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综合防御”的防震减灾方针,加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破坏性地震减灾工作意见》(国发〔1990〕6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地域内新建或扩建大、中型工程和重要工程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地震办公室是全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主管单位,具体负责实施本办法。市计划、建设、交通、规划、国土、房地产、水电、供电、邮电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凡新建或扩建下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均应委托有资格的单位进行专门的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交通工程:

  1.公路与铁路干线的重要桥梁、隧道;

  2.铁路干线(Ⅰ级)的车站及铁路枢纽的通信、信号、行车、给水、供电主要建筑用房;

  3.高速公路、Ⅱ类以上机场的指挥系统及主要跑道;

  4.城市内大型跨江桥梁及立体交叉桥。

  (二)能源工程:

  1.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大中型水库大坝及大型拦水闸;

  2.装机容量等于或大于10万千瓦的热、水电厂及大于45万千伏安的枢纽变电站调度楼。

  (三)通讯工程:

  1.大功率(等于或大于100千瓦)的广播发射台、电视播控中心的电视台、电视发射台;

  2.城市长途电话枢纽(容量超过万门)的程控主机楼,长途通讯干线郊外站,微波通讯、国际无线电台、卫星地面通讯站的主机房和油机房。

  (四)生命线工程:

  1.供水、供电、供气、贮油、贮水、贮气等控制工程;

  2.市属大型粮食加工厂及粮食仓库,大型冷库等。

  (五)易燃、易爆和剧毒物质生产车间、仓库等特殊工程。

  (六)其他重要工程:

  1.关系国计民生或劳动密集型的各类大、中型厂矿企业的主要生产厂房;

  2.大、中型化工厂、炼油厂;

  3.高层建筑(坚硬、中硬场地12层以上,中软、软弱场地10层以上);

  4.政府机关及所属各类应急(含公安、消防、三防、防震等)指挥机构办公室;

  5.大中型影剧院、体育馆等公共建筑工程;

  6.占地面积大、跨不同工程地质条件的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

  第五条 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在工程立项论证之前完成。外商投资项目,立项要求紧迫,未能及时开展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应在项目设计前完成。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的审核工作,由市地震办公室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及有关资料、图纸进行审查,市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凭市地震办的审查意见进行申批。

  第六条 其他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由市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在工程建设立项论证中,根据实测场地土质类型,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CBT--89)》的规定或经国家烈度委员会批准的烈度区域平均值进行一次性审批,市地震办负责检查监督。

  第七条 凡在本市地域内承担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须持广东省地震局颁发的资格证书,向市地震办公室申报验证,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承担相应的评价工作。

  有关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收费,按省地震局、物价局、财政厅规定的项目收费标准执行。

  第八条 凡未按规定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或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建设工程,应一律停止施工,由县以上地震局(办)责令改正,并按省有关规定罚款;对违反本办法进行建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者刑事责任。

  擅自承担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地震办公室责令其停止评价工作,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工程建设单位和承担评价工作的单位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凡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或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并按省有关规定罚款。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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