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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县治理建设工程挂靠行为实施办法
www.110.com 2010-07-17 14:12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建设工程管理,有效治理建设工程挂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挂靠,是指法人、团体组织或自然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承包工程的行为,其实质是以弄虚作假的手段骗取中标和承包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农业综合开发和土地整理项目工程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五条 县建委、交通局、水务局、财政局、国土局(以下简称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和打击本部门主管的建设工程挂靠行为。

  县招标办、重点办、经济开发区、建投公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查处和打击建设工程挂靠行为。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挂靠行为有权举报。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挂靠行为:

  (一)以转让、租借、买卖或以交纳管理费等方式获得使用他人资质资格证书及相关资料并以他人名义投标或承揽工程的;

  (二)投标保证金非投标单位银行账户转出的;

  (三)投标文件(含技术性文件)非本单位编制的;

  (四)投标或承包工程单位使用的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建造师(项目经理)及与工程有关的主要技术、质量、安全和其他施工管理人员,为非本单位人员的;

  (五)工程款、监理费不在本单位核算,而实际由非本单位人员为项目负责人直接支配和独立核算的;

  (六)承包合同约定的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工程主要管理人员不到岗或严重缺岗,而实际由他人履行职责且他人为非本单位人员的;

  (七)其他形式的挂靠行为。

  第八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各自在建设工程活动中的行为,重点承担和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实行项目资金专户分账管理制度;

  (二)不转让、租借、买卖和以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和承揽工程;

  (三)不给非本单位人员出具投标报名介绍信和投标法人授权委托书;

  (四)不接纳非本单位人员投标保证金,不提供本单位银行账户并为他人转交投标保证金;

  (五)不将投标文件交由非本单位人员编制;

  (六)不将非本单位人员配备到项目管理机构;承包合同约定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在岗履责,不得由他人替代;

  (七)不将工程款、监理费转入非本单位的账户。

  第九条 监理单位在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理时,还应重点承担和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认真审查工程总包、分包施工单位的各种资质、资格、职称、岗位证书和相关资料,履行签字把关手续,凡不真实、不完整、不齐全的,不得下达开工令,不得签字放行,不得验收通过;

  (二)按规定配备项目总监和项目监理部,项目总监不得随意变更,不得由总监代表代替履责,项目总监应定期召开工地监理例会,并应通知承包合同约定的项目负责人参加监理例会;

  (三)工程验收、资料报验和工程款支付等相关手续,必须由承包合同约定的项目总监和项目负责人实施,其他人员不得代替;

  (四)发现被监理项目总包、分包施工单位有挂靠等行为的,应立即予以制止,经制止无效的,应立即向业主单位和相关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条 业主单位应规范工程发包行为,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同时,重点承担和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依据招标文件和相关规定,及时审查确定中标人并与之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监督项目承包单位人员、设备及时到位,并认真履约;

  (二)检查施工、监理单位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的到岗履责情况,当发现施工、监理单位有挂靠行为时,应及时向相关监督部门报告;

  (三)监督工程款、监理费等款项支付和使用情况,当发现上述款项走向不正常时,应立即停止支付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其流入挂靠人员账户。

  (四)建立清场机制,发现项目承包单位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应依据合同约定立即清场,并报告县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县招标办应加强招投标建设工程的市场监管,规范各投标人的投标行为,并重点承担和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严格招标程序和资格审查条件。投标报名联系人和投标法人授权代理人必须为同一人,且须在投标单位任职满一年,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所涉人员的身份证和与投标单位的人事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等证明资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将视为无投标资格或投标无效;

  (二)实行投标、履约保证金和风险保证金制度。

  (三)在县招标中心网站建立投标人信息库,实行招投标信息共享,对存在严重不良记录的企业、个人进行曝光,实行投标资格限制。

  (四)采取有效最低价等评标办法,科学制定有效最低价评标标准和评标程序,防止恶意低价中标。对恶意低价中标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单位记不良记录并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县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主管建设工程的统一监管,规范全县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行为,并重点承担和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充分利用施工图纸审查、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监管、信用评价管理、资质资格监管、行政执法检查、竣工验收备案等手段,积极开展对全县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督检查,加大对各方主体挂靠等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

  (二)建立并实施中标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关键岗位人员执业(岗位)注册证书原件代管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将投标文件中所涉及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的注册执业(岗位)证书原件提交施工许可证发放部门代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凭有效竣工验收证明文件退还。

  (三)做好重点建设工程协调工作,定期召开项目协调调度会议,检查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和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预防挂靠行为,及时解决影响项目计划完成的问题,确保工程建设目标实现。

  (四)做好建设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建设企业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记录,实行齐抓共管、资源共享;发挥媒体对做好建设工程监管工作的舆论监督作用,及时曝光挂靠行为,积极宣传建设市场中的各种良好行为。

  第十三条 投标人或工程承包单位有本办法第七条挂靠行为的,由县行政主管部门坚决依法查处并通报。

  第十四条 施工、监理、业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不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履行本办法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由县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记不良行为记录,并在全县范围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或限制其在本县参加建设工程的投标和承包资格,对外地进驻南陵企业,清出南陵建筑市场,一年内不准其进入我县进行建设工程投标和承包工程。

  第十五条 县行政主管部门未履行本办法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由县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查处。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对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力、渎职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政纪处理,或调离岗位;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非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投标或承包工程的单位无合法的人事劳动合同、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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