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 务 部 海 关 总 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
【颁布时间】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字号】(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附件: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
为了准确适用法律,规范、便民、高效地开展外资审批和登记管理工作,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现就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和登记管理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提出以下执行意见。
一、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登记管理适用《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其他规定。
二、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可以同中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形式依法设立公司,也可以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形式依法设立公司。
以外商独资的形式依法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公司的规定;外国自然人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还应当符合《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公司对外投资限制的规定。2006年1月1日以前已经依法设立的外商独资的公司维持不变,但其变更注册资本和对外投资时应当符合上述规定。
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其组织机构由公司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公司法》通过公司章程规定。
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的申请期限应当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但是,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形式设立公司的,应当按照《中
相关文章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
- ·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标工作达到国际水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名称核准权限有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标代理机构脱钩改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确认转让注册商标专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申请商标及办理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服务商标使用有关问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香港、澳门服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执行第八版《商标注
- ·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2004年第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在商品上使用阿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工作重点支持海南
- · 法律对隐名合伙如何保护
- · 材料租赁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 · 民诉法对清偿顺序规定
- · 香港上市公司将成股权并购最大受
- · 加强合同法律风险的管理
- · 湖南中科电气上市公司公告
- · 大秦铁路上市公司公告
- · 增资扩股程序与方法
- · 金融危机背景下的企业并购
- · 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