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城街道办事处,市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国家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要“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前提下,积极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既是新阶段党在农村的一项重要方针政策,又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客观要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利于促进土地、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和优化配置,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产业化经营。近几年来,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一些农村干部群众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认识还不到位,流转程序不规范、流转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十分突出。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深化认识,积极引导,规范管理,促进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二、进一步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原则和方式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不得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得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得改变农户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权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土地流转机制。
2.坚持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依法进行。流转双方必须协商一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当事人双方依法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让方必须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等,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或扣缴。
3.坚持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立足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土地与其他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提高土地利用率、投入产出率、机械化作业率。
4.坚持有利于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有利于土地相对集中,促进土地规模经营和培育壮大龙头企业。
5.坚持因村制宜、分类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从本村实际出发,与本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区域特色农业发展相适应。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采取以下方式:
1.转包。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按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
2.出租。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按一定期限租赁给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或经济组织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
3.入股。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入股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
4.互换。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其他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互换。互换后,互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5.转让。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回村集体,由村集体另行发包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让后,转让地块的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
6.委托代耕。承包人因外出务工、经商等原因无力耕种土地,在不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在承包期内将承包地块委托他人经营的方式。委托代耕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
7.其他合法的流转方式。
三、依法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监管
(一)明确职责,严格管理。成立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监督管理,健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网络,及时收集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并进入信息库,制定规范性政策文件,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调解、仲裁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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