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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
www.110.com 2010-08-05 13:43

  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全文如下:

  第一章 贷款分类的目标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银行制度,改进贷款分类方法,加强银行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 本指导原则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的质量;

  (二)发现贷款发放、管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信贷管理;

  (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二章 贷款分类的标准

  第三条 评估银行贷款质量,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简称贷款风险分类法),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第四条 五类贷款的定义分别为: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五条 使用贷款风险分类法对贷款质量进行分类,实际上是判断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

  (一)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二)借款人的还款记录;

  (三)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四)贷款的担保;

  (五)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

  (六)银行的信贷管理。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是一个综合概念,包括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

  第六条 对贷款进行分类时,要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营业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

  第七条 需要重组的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重组后的贷款(简称重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重组贷款是指银行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的贷款。

  重组贷款若具备其他更为严重的特征,可参照本指导原则第四条和第五条作进一步的调整。

  第八条 对利用企业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借款人的贷款,至少划分为关注类。并应在依法追偿后,按实际偿还能力进行分类。

  第九条 分类时,应将贷款的逾期状况作为一个重要因素考虑。逾期(含展期后)超过一定期限、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的贷款,至少归为次级类。

  第十条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发放的贷款应至少归为关注类。

  第三章贷款分类的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贷款分类是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贷款分类过程中,商业银行必须至少做到以下六个方面:

  (一)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信贷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建立有效的信贷组织管理体制;

  (三)实行审贷分离;

  (四)完善信贷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贷款档案的连续和完整;

  (五)改进管理信息系统,保证管理层能够及时获得有关贷款状况的重要信息;

  (六)督促借款人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信息。

  第十二条 贷款风险分类法是对贷款分类的最低要求,也是判定商业银行贷款质量的基础。

  商业银行可直接采用本指导原则第二章规定的贷款风险分类标准,也可依据本指导原则,从自身风险防范和信贷管理需要出发,制定相应的贷款分类制度。

  商业银行制定的贷款分类制度应与中国人民银行采用的贷款风险分类法具有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三条 对贷款分类时,不能用客户的信用评级代替对贷款的分类,信用评级只能作为贷款分类的参考因素。

  第十四条 如果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或贷款偿还的因素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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