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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租赁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www.110.com 2010-08-05 13:44

  当前,周转材料租赁公司起诉施工企业索要租赁费用的案件时有发生。施工企业如果法律风险意识不强,对租赁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设计的一些法律陷阱疏于防范,合同签订前不仔细逐项审查,一旦签约就可能中套,导致重大损失。

  一、租赁合同法律风险与陷阱:

  陷阱一:违约责任约定过高

  1、合同约定,若建筑公司逾期支付租金,应按每日欠费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以本金60万元为例,如一年未归还,则需依约定支付违约金65.70万元。

  2、其他相似的约定。第一种,利息与违约金并存的约定。某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逾期付款的,除应当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外,还应支付租赁费总款的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第二种,债权实现费用变相转嫁。某合同约定,承租人不及时支付租金的,债权实现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用、调查取证费用)由被告承担。

  陷阱二:合同约定,租赁期满后,如继续使用租赁物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价递增15%,租赁合同变更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陷阱三:合同约定,建筑公司可将周转材料暂存于租赁公司,并根据需求随时调取,但租赁公司仍可计取租金收益。这与归还租赁物属于不同的法律概念。倘若租赁公司对于建筑公司交付的周转材料出具了暂存单而并未出具归还单,则暂存期间依然可以计算租赁费。

  陷阱四:合同约定,承租方付清全部租金的前提下,才可办理灭失钢管赔偿手续。其原因在于承租人在使用租赁物过程中造成租赁物丢失,责任在于承租人,不能免除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

  陷阱五:经办人作担保的条款损害了经办人利益。合同隐晦写着“承租方由下列担保人签收租赁物有效:签收人为张某,男,汉族,身份证…… 。”让无意担保的经办人变成担保人,是租赁公司转嫁风险的另一高招。

  陷阱六:协议管辖的风险。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协商解决,无法协商由出租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不同地域法院对同一事实的后果判断可能是不相同的。

  二、租赁合同风险的防范措施

  其一,加强租赁合同内容审查,避免以下租赁条款。

  ⑴避免高额违约金约定。特殊情况,租赁公司坚持约定违约责任时,施工单位可加限制条款,累计违约金不得超过未付租费的5%。

  避免不利协议管辖,同时施工单位可做对本公司有利约定。

  避免租赁合同期满租赁费用递增条款与经办人担保条款。

  ⑵增加租赁公司违约责任的约定。若租赁公司逾期提供租赁物品,应按每日欠费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逾期5天以上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工期损失,每天按照多少金额支付。

  其二,公司只刻制技术专用章(非合同专用章),能在一定程度预防表见代理的法律风险。“项目经理部技术专用章”有其特定的与买卖关系无关的用途,如同单位的收文章等内部印章,起不到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的作用;行为人未持公司的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租赁钢管扣件等行为,一般情况下属于无权代理。但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其三:加强租赁物的使用和归还管理。

  1、施工期间灭失或毁损的周转材料,项目部应及时书面通知租赁公司其灭失数量。最佳方法是项目部及时与出租方签定对帐协议,明确灭失数量租期及赔偿金额。

  2、归还周转材料时应要求租赁公司出具归还证明。

  其四:租赁合同纠纷诉讼产生后,应及时应诉:

  首先,核对交易与项目印章等的真实性等;其次,核对周转材料的数量、租金、租期是否准确,如数据准确,应及时调解以降低损失;再次,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应诉,视情况而定是否提出管辖异议,追加项目经理为被告,提交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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