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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隐名合伙如何保护
www.110.com 2010-08-05 13:44

  隐名合伙人对外不公开,隐名合伙事务由出名营业人独自经营,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管理机关和第三人无从知道,因此从法律特征上,它实质上是隐名合伙人与出名营业人之间的一种内部合同关系;尽管它与普通合伙存在很大区别,但不失为合伙的一种特殊形态,一样受法律保护。

  隐名合伙的法律特征

  在隐名合伙中,隐名合伙人通过投资的方式将财产所有权转移出名合伙人,其移转所有权的对价是类似公司中的“股权”,并以“股权”为限承担损失且分享利润。

  隐名合伙的出资方式。隐名合伙人由于不参加经营管理合伙事务及其身份不为第三人所知的,故其出资方式受到极大限制,如不能以与合伙人人身关系密切的劳务及信用出资,仅限于金钱与实物出资等,而出名合伙人之出资范围相当广泛。

  由于隐名合伙人不参与业务的经营,合伙业务的好坏,取决于经营者即出名合伙人的能力,只与出名合伙人的行为有密切关系,而与隐名合伙人无关系,故隐名合伙人的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不会影响原合伙业务的继续;若隐名合伙人死亡,其继承人可继承隐名合伙中的权利,原合伙经营不受影响。只有当出名合伙人行为能力丧失或死亡,才可能导致原合伙解散。

  隐名合伙人负出资义务,出名营业人负营业及分派利益的义务。双方互负有义务,且互为对价,任何一方都不能无偿从他方取得利益,故隐名合伙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隐名合伙合同因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并不以隐名合伙人的实际出资为成立要件,为诺成合同。对隐名合伙合同,法律并不要求必须以某种特定形式成立,为不要式合同。

  隐名合伙中,在对内关系上,隐名合伙人出资的财产权移属于出名营业人,合伙事务也由出名营业人执行,隐名合伙人得于每届事务年终,查阅合伙人的账簿,并支取合伙之利益,其也仅在出资限度内分担损失。在对外关系上,隐名合伙人没有代表权,对债权人也无责任。只有当隐名合伙人参与合伙事务执行,或作为参与的表示,或知道他人认为其参与执行而不否认时,为保护第三人,使其负出名营业人的责任,即无限责任。”换言之,隐名合伙人如参与合伙事务或为参与执行的表示,纵有相反的规定,对于第三人仍应负出名营业人的责任。

  隐名合伙与普通合伙的区别

  隐名合伙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合伙,有别于普通合伙,但与它们又存在相似之处,易引起混淆,下面从8个方面进行分析:

  1、普通合伙中,各合伙人投入的财产属全体合伙人共有,由全体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而隐名合伙中,隐名合伙人出资后,财产权即转移给了出名营业人,出名营业人有权对隐名合伙人的出资自由支配,对外独立从事经营活动。

  2、普通合伙中,合伙人的事业具有共同性,每个合伙人都是权利义务主体,都有权参与合伙事业的经营,都可与第三人建立法律关系;而隐名合伙中,合伙事业仅是出名营业人的事业,而非各方当事人的共同事业,其权利义务主体仅是出名营业人,合伙事务由出名营业人专属执行,隐名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事业的经营,无权与第三人建立法律关系。

  3、普通合伙中,合伙人可以劳务、技术出资;而隐名合伙中,隐名合伙人只能以财产出资。

  4、普通合伙经营的事项不以营利为限;而隐名合伙经营的事项以营利为限。

  5、普通合伙的当事人可以是数人;而隐名合伙限于两方当事人。

  6、普通合伙中,各合伙人对合伙的债权人直接负责,并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而隐名合伙中,只有出名营业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隐名合伙人原则上对出名营业人的债权人不直接负责,对合伙债务仅以自己的出资为限承担清偿责任。

  7、普通合伙中,各合伙人的权利义务相同;而隐名合伙中,隐名合伙人与出名营业人的权利义务并不相同。在隐名合伙中,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由于出名营业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而隐名合伙人只负有限责任,因此出名营业人的权利相应地大得多。

  8、普通合伙中,合伙人共同经营合伙事业,故有其团体性,而隐名合伙无团体性。因此,普通合伙中合伙人之一死亡,合伙营业通常便告解散;而隐名合伙中,隐名合伙人死亡并不影响合伙营业的继续,只有当出名营业人死亡时,才导致合伙营业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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