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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托普项目投资意向书范本
www.110.com 2010-08-05 14:07

  主承销商: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推荐人: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重要提示

  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本招股意向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 国家证券管理机构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此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发行人名称:四川托普长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律师:观韬律师事务所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代码:0583

  股票类型: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发行数量:不超过50,000,000股, 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网上和网下申购的情况确定, 并在申购结束后的发行结果公告中公告。

  本次发行不作除权安排。

  发行方式:

  (1)20%向证券投资基金网下配售;

  (2)80%上网发行。

  (3)根据申购结果,主承销商可在网下和上网发售数量之间做适当回拨

  定价方式:本次发行采取累计投标竞价方式,询价区间下限按“托普软件”2000 年预测全面摊薄每股收益的25倍以上市盈率计算, 上限为增发新股发行前一日股票收市价或前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值, 通过上网竞价及网下询价结果确定价格, 在发行价格以上(含等于发行价格)的申购为有效申购,在此价格之上, 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可按1:0.7的比例获得优先认购, 老股东未认购部分由上网申购的其他投资者认购。

  有关本次发行的相关资料, 投资者可在下述网址查阅:http//www.topsoftware.com. cn , http//www.topgroup.com.cn。

  释 义

  本招股意向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汇具有如下意义:

  本公司、发行人: 指四川托普长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相对控股股东 : 指 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

  董 事 会: 指本公司董事会;

  证 监 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 司 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 券 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承 销 机 构: 指由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主承销商的承销团;

  主 承 销 商: 指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 市 推 荐 人: 指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 交 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 指人民币元;

  本 次 发 行: 指本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发行不超过5,000万股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行为;

  股票简称及代码: 托普软件(0583)

  基 金: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

  机 构 投 资 者: 成立半年以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的法人。

  一、绪 言

  1、本招股意向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并基于发行人的实际情况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人提供有关本公司的真实情况和本次发行的详细资料。本公司董事会已批准了本招股意向书, 确信其中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者误导,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2、本公司新发行的股票是根据本招股意向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除本公司董事和主承销商外, 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股意向书中所载的信息和对本招股意向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3、投资人如对本招股意向书有任何疑问,可咨询本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的各有关当事人。 投资人应注意必须自行负担买卖本公司股票所应支付的税款, 发行人和承销商对此不承担责任。

  4、发行及配售安排:部分向机构投资者配售, 部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网发行, 具体发行办法将在《四川托普长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对证券投资基金配售的具体办法》、《四川托普长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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