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司并购 > 并购诉讼 >
用电合同签订主体有效性的确定
www.110.com 2010-08-05 14:07

  签订《供用电合同》时首先应审查用电申请方资信状况,准确地确定合同签订主体。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供电企业管理人员,特别是基层工作人员对如何确定《供用电合同》用电方主体问题,认识不清,常导致所签订合同效力出现问题。本文就几种常见的用电申请形式,对如何确定合同中用电方主体进行探讨,以便签订有效合同,确保电费回收。

  合伙组织申请用电

  在农村中比较普遍的是有些合伙没有自己的组织和字号,也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例如三两个人合伙养殖。这种简易型合伙在签署供用电合同时应当要求其提供合伙协议,以全体合伙人为用电方主体,并由有权代表合伙对外从事民事行为的合伙人或全体合伙人签署合同。

  如果其没有书面合伙协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这种情况下,以全体合伙人为用电方主体,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签署合同,并在合同中予以注明其合伙关系。

  若是非简易型合伙,在善意第三人利益保护的情形下,《供用电合同》中用电方代表的签字可以是合伙人中任何一人的签字,也可以是数人或全体合伙人的签字,合伙人内部合伙协议对合伙事务代表权限的约定不能约束善意第三人。但是,如果供电企业明知合伙人对合伙事务代表权有特定的约定,则应当由其约定的合伙事务执行人签署合同。

  个体工商户申请用电

  个体工商户存在多种多样的形式,常见的有手工业、小商铺、小型加工厂、小型修理厂、服务业等。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可能是单个的自然人,也可能是家庭。在与之签订合同时以工商营业执照的字号为主体,并且,由营业执照上的业主(经营者)签署合同;如果没有字号的,则以业主为主体。

  实践中,无照经营属非法行为,供电企业原则上应予以拒绝供电,确实要供电的,应提供担保或预付费,但合同签订的主体应当选择经营者本人。另外一种情形是领有营业执照未刻制公章的,可以以字号为主体,并由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或其授权委托人(包括承包人)签名。

  家庭申请用电

  一个家庭申请用电,户主具有代表家庭对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户主的配偶与户主对家庭事务有平等的处理权,也可以以户主的名义申请用电,并不需要出具授权委托书(除非重大事务);而户主的子女则不能代表父母从事民事法律行为,但成年子女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报装用电。

  用电方存在承包租赁情形

  用电方将其企业、厂场承包给他人,将房屋租赁给他人,在这种情况下涉及是否允许办理更名过户、变更用电主体或重新确立用电主体问题。

  个人承包、租赁企业:一般而言,个人整体承包他人的企业,仅仅只涉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体的变更,除非合同有特别约定,合同的主体仍应为企业本身。如果个人仅是承包、租赁企业内部一个部门,则不涉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问题,合同主体也应为企业。

  企业租赁、承包企业:企业租赁其他企业部分设备及场地,甚至企业整体租赁、承包企业的情形并不少见,尤其在企业停业、破产清算中比较常见。

  根据一般的法理,承包和租赁,仅仅是经营方式的变化,而企业本身并没有发生变化,企业的法人资格并没有消失,合同的用电方仍应为该企业。

  但是,当被承包租赁的企业和承包租赁的企业提出更名过户时,应如何处理?

  这种情况下应当充分考虑两种情况:一是被承包、租赁企业是否已经处于停业,濒临破产的状况,特别是很多企业早己严重资不抵债,而且企业大部分资产都己经进行了有效的抵押,尤其是银行债权抵押,电费收回已成为严重的问题。二是承包、租赁的企业规模和资产大小,其自有的整体资产对外担保的能力与其承包、租赁的企业的规模是否相对称,电费的回收的风险究竟有多大。建议由承包或租赁企业与被承包或租赁企业共同签署合同,或者一方提供担保,或者采用预付费的方式。

  《供电营业规则》第29条赋予了供电企业一项强制义务:“用电方更名或过户(依法变更用电方名称或居民用电方房屋变更户主),应持有关证明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则可以按下列规定办理:在用电地址、用电容量、用电类别不变条件下,允许办理更名或过户。”笔者认为,依法变更用电方名称应当是指同一主体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名称变更或者企业发生合并等情形,但企业的承包、租赁属于两个不同主体之间发生的承包、租赁关系,且两者不存在债权债务的继承性,因而,不属于该条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