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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并购遭遇中国紧箍咒
www.110.com 2010-08-05 11:30

  不久前,必和必拓与力拓签署合资协议,引发人们对于铁矿石供应商垄断市场的担忧。中国商务部也对其发出警告,表示可能会采取反垄断调查。那么,中国政府的反垄断调查到底如何影响跨国公司的全球并购,审查本身又有什么特点呢?

  中国反垄断法直接的影响

  中国的反垄断法规范的并购行为主要是大型企业的并购行为。反垄断法对三类企业行为进行规范,即“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经营者集中”,其中,“经营者集中”实际上就是指企业的合并和收购行为。目前,负责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的中国商务部反垄断调查局。“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审查部门则分别是发改委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但是尚无有影响力的案例报道。

  实施并购的企业如果营业额达到一定标准,就必须进行反垄断审查,据统计,不到1万5千家企业满足这一标准,在中国注册的所有大型企业(包括外资企业)占3%。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或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是反垄断部门认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同样也需要通过审查。

  中国政府的反垄断审查对于跨国公司的全球并购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方面,由于审查过程相对较长,增加了企业的并购成本和并购的不确定性。并购审查需要经过申请、立案(只有申请材料达到要求才能够立案)、审查(审查期限为3个月,还可延长两个月)这三个环节,需要经历相当长的时间。在全部5个案例中,最短的是通用收购德尔福,从申请到通过共经过40天;最长的是松下并购三洋,花了近10个月。三菱并购璐彩特一案中,在审查过程中,璐彩特每天要支付约25万美元债务利息。

  另一方面,尽管经过审查的5个案例都获得了通过,但是都被附加了限制条件,使企业必须对交易结构进行调整或者在并购后对自身的行为进行限制。这些限制条件可能会使企业原来的战略意图难以实现,影响企业竞争力的提升。

  中国反垄断审查的目的

  中国反垄断审查主要根据并购对并购企业市场份额以及整个市场结构的影响,判断并购是否会产生限制或者排除竞争的效果。

  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审查主要考虑并购双方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市场集中度、并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以及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并购带来市场份额的提高,引发市场集中度的变化,从而可能增强企业的市场支配力,产生限制或排除竞争的效果。

  因此,市场份额被作为判断是否可能产生限制或排除竞争效果的关键,在5个案例中,市场份额较高的业务几乎都被限制进行剥离。松下并购三洋后在硬币型锂二次电池、车用镍氢电池的市场份额将分别达61.6%和77%,因此这两项业务都被要求剥离。三菱丽阳在并购璐彩特后,在中国MMA市场的份额达到64%,因此部分产能需剥离

  而且,市场份额相对其它竞争者明显很高,也被认定为可能不利于竞争。辉瑞并购惠氏后,在中国猪支原体肺炎疫苗市场份额达49.4%,排名第二位的英特威市场份额只有18.35%,其他竞争者的市场份额均低于10%。松下和三洋并购后民用镍氢电池市场份额为46.3%,但也被强制剥离。

  中国反垄断审查的过程和结果与其他国家不尽相同,但是并不能因此认为中国在通过反垄断法实施保护主义。

  从已经发生的5个案例来看,与其他国家相比,总体上中国的反垄断审查过程时间较长,而且施加的限制性条件更多。中国是最晚批准三菱丽阳、通用并购案例的国家,松下、辉瑞等案例的批准也相对较晚。欧盟、美国对通用并购德尔福都无条件批准,而中国则附加了限制条件。中国要求松下剥离车用HEV业务,但是美国却并没有此项要求。

  中国反垄断审查与其他国家表现出的不同,主要是由中国在企业全球生产布局中的作用、本国产业发展现状、技术水平等方面的特殊性决定。反垄断审查一般都需要考察并购对同行业企业、上下游企业、消费者的影响,由于不少跨国公司在中国有复杂的供应链网络,因此审查所需的时间相应也更长。美国车用锂电池技术发展较好,已经形成对松下三洋镍氢车用HEV电池的有效竞争,因此美国就没有要求松下剥离此项业务。

  尽管如此,中国反垄断审查中确实也表现出一定的保护主义色彩,不过这也无可厚非。有的案例中,尽管并购企业在市场中的份额很低,而且反垄断审查机构也并未认定可能会限制竞争,但是还是附加了限制性的行为条件。比如,英博并购AB案例中,双方合计的市场份额约为12.7%,略低于青岛啤酒,也低于华润和雪花啤酒,但是被要求不得增加在上述啤酒企业中的股份。作出这一限制条件很可能是担忧英博凭借资本实力控制其它中国啤酒企业,在中国加速扩张。

  另一方面,中国反垄断审查机构在审查过程中与行业协会、消费者、上下游企业广泛沟通,这很可能使审查过程成为平衡协调各方的利益冲突的过程,而不是单纯地判断垄断对竞争的影响,从而难免出现照顾部分相关者利益的情况。中国政府要求通用在并购德尔福之后,“对其他零部件厂商应该保证无歧视性采购”。但通用本身在中国汽车市场的份额并不大,并购后更多采购德尔福的零部件,这是很正常的商业行为。强制通用无歧视地采购本土零部件制造商的产品,很可能是照顾这些企业的利益。

  由于跨国公司在资本和技术上有很大优势,放任其并购,很可能给中国的本土企业成长带来很大的压力,因此中国反垄断审查也应服从于提升中国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国家战略,适当考虑本土企业的成长空间。商务部部长陈德铭表示,禁止收购主要是因为兼并会造成过高的集中度,影响消费者和“弱小企业”的利益。欧美反垄断法近年来也开始由单纯的保护竞争,向保护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转变。美国布什政府认为“巨无霸”企业和行业联盟能提高效率、造福消费者,因此对本国企业通过并购扩张并不寻求严格的限制。

  结论和建议

  中国的反垄断审查仍处于走向成熟的过程中,因此也确实存在不完善之处,企业应该密切关注新的案例体现出的动向以及新的政策。在审查的程序方面,随着一些具体规定的出台,已经比较明确。2010年1月1日,《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和《经营中集中审查办法》将开始实施,这两个办法对企业申报标准以及审查的程序给出了详细的说明。

  但是在审查的具体标准和判断依据方面仍然不是很清楚,一些审查方法也不尽合理。达到多大的市场份额和集中度就可能被禁止并购,并没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在璐彩特一案中,商务部按照并购前一年,即2007年的产能数据来判断市场份额,但是事实上2008年不少其他企业已经扩张,导致璐彩特的市场份额可能被高估。

  跨国公司进行全球并购时,应做好必要的准备,降低反垄断审查带来的风险。并购企业需要提前按照相关规定准备必要的申请资料,以免不必要地拉长审查时间,增加并购成本。松下从提交材料到获得批准耗时近10个月,但其中有3个月的时间都在准备申请材料。在目前的反垄断审查中,国内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的游说作用会对结果产生重要影响,为了降低并购的不确定性,并购方应该了解这些相关方面的诉求,准备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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