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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并购立法的发展趋势
www.110.com 2010-08-05 13:02

  美国并购立法的发展趋势

  美国是最早对公司并购进行管制的国家,所以其对公司并购立法的发展与变化一直是世界经济形势的发展与变化的反映。美国并购政策与立法随着美国国内的经济形势、世界市场的竞争形势以及立法者的态度而不断发生变化。最近一些年,在经济一体化趋势和国际竞争加剧的情况下,美国对公司并购略有放松。美国一改往日立法的指导思想,在"1982年司法部合并指导原则"和"1984年司法部合并指导原则"中引入一种市场动态竞争理论的思想,从而结束了其60年代运用市场结构方法控制企业的做法。[7]

  美国管制政策和立法的变化是与美国管制理论的变化分不开的。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以博克、德姆塞兹、波斯纳等为代表人物的芝加哥学派对哈佛学派的"结构-行为-绩效"理论提出了强有力的挑战。该学派不承认在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结果之间存在某种关系,从而特别反对政府对企业合并进行规模上的干预。认为反垄断法的首要目标在于促进经济效益,因此,对企业合并的分析重点应从市场结构转向经济效益,并以经济效益作为评价和是否干预企业合并的依据。此外,一些研究国际贸易问题的美国青年学者也提出了"新贸易理论"(后来称之为"战略贸易理论"),其核心思想就是:政府应当在资金、技术上帮助本国企业增强国际竞争力,获得国际竞争优势;如果这种帮助能够使本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形成某种程度的垄断地位,就会给本国带来更大的利益;政府还应当通过各种办法防止外国竞争挤占本国国内市场。以上理论对美国现今的公司并购立法产生了显著的影响,在一定意义上成为美国政府制定有关政策的基本原则。正是因为美国管制立法指导思想的这种改变直接推动了美国企业并购的繁荣。美国放松对公司并购的法律管制之后,其他发达国家乃至众多发展中国家也开始步其后尘。放松管制已成为一种全球性的趋势,成为民族国家政府在新的国际经济规则环境下提高本国国际竞争力的一项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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