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收购通常被分为以下几类:
1、根据目标公司是否为上市公司,公司收购分为非上市公司收购和上市公司收购。世界上许多国家立法对这两种收购都进行了规制,但我国立法只对上市公司收购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9年7月 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章为“上市公司收购”,而没有规定非上市公司收购,所以我国对于非上市公司收购只能适用公司法中有关股份转让的一般规定。
2.根据收购目标公司股份是否受到法律规范强制,公司收购分为强制要约收购和自由收购。强制要约收购,指按证券法律的规定,当收购者持有目标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可能操纵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并进而对其他股东权益造成影响时,收购者即负有对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以特定价格购买股东手中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的强制性义务。
3.根据公司收购所采用的形式划分,公司收购分为协议收购和要约收购(简称要约收购)。协议收购,指收购者通过私下协商的形式,与目标公司的股东达成收购股权协议,以达到控制该公司的目的。这种收购多发生在目标公司的股权比较集中的情况下,尤其是目标公司存在控制股东时,收购者往往与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协商,通过购买控股股东股权来获得该公司的控制权。如,我国《证券法》第89条规定:“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要约收购,指收购者通过某种方式,公开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要约,收购一定数量目标公司的股权,从而达到控制该公司的目的。一般来说,这种收购方式主要发生在目标公司的股权较为分散,公司的控制权与股东分离的情况下。如,我国《证券法》第78条规定:“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的方式。”结合《证券法》第81条可以看出,我国规定的要约收购即为强制要约收购。
4.根据目标公司经营者(董事会)与收购者的合作态度,公司收购分为友好收购和敌意收购。友好收购也称善意收购,指收购者首先征得了目标公司经营者的同意,使其与收购者密切合作,积极配合,劝导本公司股东向收购者出售股份的公司收购。由于协议收购多发生在目标公司的股权相对集中,尤其是目标公司可能存在控股股东的情况下,因此,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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