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企业结构调整,规范企业兼并的会计处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财务制度,制定本规定。
一、被兼并企业的财务处理
(一)财产清查的处理
经批准被兼并的企业,应对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以及其他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编造财产清册,同时对各项资产损失以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对财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物资,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原材料”、“产成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等科目。
盘盈的各种材料等,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原材料等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还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2.盘亏的固定资产,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应转入清理,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收入和残料价值,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发生的
清理费用,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区别情况处理:属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属于正常的处理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新旧程度估计的折旧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重置完全价值减去估计折旧后的净值,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
3.按规定转销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物资时,按收回的残料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的数额,借
- 上一篇:企业兼并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下一篇: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
相关文章
- ·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
- ·国营工业企业兼并和出售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 ·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暂行规定
- ·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 ·关于企业兼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 ·北京市企业兼并工作暂行规定
- ·关于国有企业兼并中的债务处理问题
- ·厦门企业兼并暂行规定
- ·国营企业兼并财务处理暂行规定
- ·企业兼并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公司收购协议书】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
- ·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 ·北京市企业兼并工作暂行规定
- ·关于企业兼并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 ·企业连锁经营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
- ·关于盐业企业兼并联合重组、股份制改造等有关
- ·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
- ·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
- ·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
- ·企业兼并中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
- ·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认识的三个误区
- · 合并控制在欧洲和德国的新发展
- · 同一企业合并控制的会计处理
- · 企业破产法对清偿顺序规定
- · 什么是豁免要约
- · 什么是集体企业
- · 股东会职权
- · 股东大会和股东会的区别
- · 为股东会制度纠偏
- · 隐名合伙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