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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企业兼并财务处理暂行规定
www.110.com 2010-08-05 14:27

    根据1989年2月19日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的规定,为了促进国有资产的有效使用和合理流动,维护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正当权益,现对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兼并中的财务处理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企业兼并中的各项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兼并的发展和不断完善。

  二、企业兼并其他企业时,应向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企业的书面报告和会计报表,审查企业是否具有兼并其他企业的能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企业的书面报告,并充分考虑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办理是否同意企业兼并其他企业的审批手续。

  三、确定被兼并的企业,在被兼并前,应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理,编造清册。不得私分公物、滥发奖金、实物。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盘盈、盘亏等,报经批准后,调整有关资金。

  清理工作完毕后,被兼并企业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移交资产负债清册,并分别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送自本年度开始到清理截止日期的会计报表。

  主管部门对企业会计报表应予认真审核,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财政部门负责审批企业会计报表,并提出是否同意企业被兼并的意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是否同意企业被兼并的审批手续时,应充分考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审查意见。

  四、已经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的企业,如果确定被兼并,应按照承包或租赁条例规定和现行有关承包或租赁财务规定,办理中止合同手续,作出相应的财务处理。

  五、经审核批准被兼并的企业,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具有公证性和权威性的资产评估组织或组织专门小组,对被兼并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专项资产、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核实债权债务。评估资产价值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确认。资产评估工作结束后,被兼并企业应按照核准确认的评估资产价值调整帐面价值,并相应调整有关资金。对清理核实的债权债务,应按照兼并双方所有者签署的协议,随企业兼并转移给兼并方,并由有关方面重新签订合同予以确认。

  六、企业兼并应实行有偿的原则。被兼并企业的产权转让底价,应以核准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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