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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关系协调机制的缺失与完善
www.110.com 2010-08-05 14:27

  (一)市场经济国家劳资关系主要调节机制的沿革

  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在近300年的发展过程中,劳资关系调节模式,经历了三大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资本

  主义原始积累时期的劳资关系模式,即原始的劳资关系调节方式,也叫自由契约的劳资关系,其特征是劳资关

  系完全建立在契约基础上的,根据市场规则进行交易,政府不进行或很少进行干预.第二阶段是集体谈判的劳

  资关系模式,也叫投入——产出劳资关系模式,其特征是承认劳动者的结社权和交涉权和行动权为合法.确立

  了工人组织工会的权利,集体交涉的权利和罢工的权利.投入的是劳资冲突和矛盾,产出的是双方认可的规则

  和制度,政府则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政府有权监督双方的履行,随后在集体谈判的基础上又衍生出微观层

  面的"劳资共决"和宏观层面"三方机制",这些调节手段.第三阶段是人力资源劳资关系模式,其特征是雇主

  和雇员,资本与劳动存在广泛共同利益以及实行"人性化管理"的基础上的,以满足雇员需求调动雇员积极性,

  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双赢"劳资关系,其核心展现了劳资关系和谐的发展方向.

  (二)我国现行劳资关系协调机制的缺失

  从微观上讲,我国劳资关系的调节机制在就业的方面主要是 反对性别歧视,禁止使用童工,依《劳动法》,

  《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劳资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并以法律的形式,承认劳动者

  的结社会和交涉权,即参加工会和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的权利.在宏观的层面上则形成政府部门,工

  会和用人单位三方协调机制.在劳动争议的层面上主要是劳动争议的调解机制,仲裁机制和诉讼机制.这些机

  制的产生都是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框架下进行.在实践中的确起到了协调劳动(劳资)关系的作用,

  但是也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其主要缺失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合同制度是我国调整劳动(劳资)关系的基本制度,在制度的执行过程中,国营经济中存在问题是

  只和正式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和非正式职工签订合同,存在着严重的身份歧视;劳动合同的形式多为格式合

  同,合同的内容基本不和职工个别协商,而作为企业行政的自主权;合同的履约意识不强,合同也不由职工保

  管而由企业行政自行管理;合同到期不进行续签或有合同无劳动,使事实劳动与劳动法律关系脱节,在民营经

  济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是企业故意不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合法;企业可以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等.主要是法律

  不完备,缺乏监管的力度,造成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打击不力的局面.

  2,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克服个体化劳动合同的先天不足,调整劳资关系,保护工人权益的基本

  制度之一.在执行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集体合同的内容流于形式.一些企业的集体合同大多参照固定的范本,

  不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照抄照搬法律原文和别人的合同,在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和权利上规定模糊,制订的标

  准不具体,缺乏操作性.在集体合同的平等协商环节上,只是形式上的平等而实质上的不平等,有些内容上会

  协商前先经企业行政把关,在签订上流于形式,走过场,在集体合同的履行上作表面文章,应付检查,而不是

  全面地履行合同的内容,使集体合同成为劳动者的"安慰济".

  3,三方协商机制在有些地方,也存在着形式主义.有的地方政府偏组资方,工会的影响力难以制衡资方,

  资方可以以"关闭工厂"和撤资来左右政府的行为,因此,工会也难有大的作为.这一问题在民营经济中较为

  突出.

  4,工资集体协议现正在逐步在国营经济企业中推开,但工资集体协议的标准不高,规定的还不够具体.一

  些民营经济企业根本就没有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5,在劳动争议的调解机制上,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劳动争议组织不健全,《劳动法》关于劳动争议调解委员

  会的设立的规定,是一种典型的任意性规范.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发挥不好.在劳动争议仲裁机制上,存

  在的问题是程序繁杂,时间太长,仲裁与审判衔接不好;强制仲裁和仲裁前置违背仲裁自愿原则;仲裁机构受

  行政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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