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借鉴该协议体现的风险监管理念和经验,构建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管理和监管制度,是提高我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推动我国银行监管制度国际化的必然选择。然而,有相当多的风险管理专家和银行法律工作者对“什么是法律风险”还没有形成正确的认识。
误区一:法律风险就是诉讼风险
从字面上来看,法律风险必然与法律问题有关。据此,很多人认为法律风险就是诉讼风险,法律风险管理工作也应当由商业银行的法律事务部门独立承担。目前,管理诉讼案件的确是我国商业银行法律事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将法律风险理解为诉讼风险符合我国商业银行组织结构的实际情况,但却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
实际上,法律风险的范围和表现形式是相当复杂的。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来看,法律风险是指银行因经营活动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外部法律事件而导致风险敞口的可能性。如果商业银行自身的操作风险控制体系不充分或者无效,未能对法律问题作出反应,这种情况就会引发法律风险。换言之,法律风险主要是银行因其经营活动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我们把这种法律风险称为运营法律风险(operational legal risk)。商业银行因运营法律风险而承担的责任主要是民事责任,也可能是行政或者刑事责任。其中,民事责任可能是由人民法院的判决确定的,也可能是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确定的;行政责任只能由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决定确定;刑事责任只能由人民法院的判决确定。无论如何,法律风险一定与商业银行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有关,商业银行追究对方当事人法律责任的诉讼或者仲裁活动,例如对违反贷款合同的借款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不会引发法律风险。也就是说,运营法律风险不仅与司法程序有关,还可能与仲裁程序和行政程序有关。即使是与诉讼活动有关的运营法律风险,也一定是商业银行“当被告”的风险,而不是“当原告”的风险。
此外,法律风险不仅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程序有关,而且还与外部法律环境的变化有关。如果法律的变化,即法律的立、改、废,给商业银行带来了不利的法律后果,这种情形就属于环境法律风险(environmental legal risk)。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管理法律事务的过程中,都认识到法律的变化可能对其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但专门针对环境法律风险的管理程序则还是空白。总之,诉讼风险并不一定就是法律风险,法律风险也不限于与诉讼活动有关的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商业银行的各个业务线、各种金融产品和服务都要涉及法律问题。因此,法律风险普遍地存在于商业银行业务活动和管理控制的各个方面,与特定的内部程序、人员、系统或者外部法律事件相联系,其信息来源异常分散。与强调统一和集中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管理体制不同的是,法律风险的管理体制则强调分散化,所有的业务部门都应当在法律风险管理程序中承担相应的责任。可以说,识别、计量、监测以及控制和缓释等法律风险管理程序中的各项基础性工作都是由各个业务部门完成的,而法律事务部门主要负责法律风险管理程序的设计、组织实施和数据汇总等工作。可见,认为法律风险管理工作与各个业务部门无关的看法也是有失偏颇的。
误区二:法律风险是一种独立的操作风险事件类型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并没有专门规定法律风险管理问题,只是在有关操作风险的章节中概括了操作风险与法律风险之间的关系: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者失效的内部程序、人员和系统或者外部事件造成损失的风险,这种风险包含法律风险,但不包含战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1]据此,很多人认为法律风险是一种独立的操作风险事件类型。相应地,法律事务部门负责管理法律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其他类型的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管理程序与其他操作风险管理程序也应当相互独立。
实际上,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的分布都非常广泛,它们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操作风险事件主要有以下七种类型:
1.内部欺诈;
2.外部欺诈;
3.雇佣政策和工作场所安全;
4.客户、产品和业务操作;
5.实物资产的毁损;
6.业务中断和系统失灵;
7.执行、传递和业务流程管理。 [2]
通常,前两种风险事件(内部欺诈和外部欺诈)不可能引发法律风险,尽管银行在这些风险事件中可能遭受损失,但这些损失与法律责任无关;后五种操作风险事件则都有可能引发法律风险。另外,除了上述七种操作风险事件类型,外部法律事件也是法律风险的重要来源。由此可见,法律风险并不是操作风险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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