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文本的修订牵涉到供用电双方合法权益的平衡和保护,对于建立公平公正的电力市场交易规则意义重大,故笔者建议对原电力部1997年合同文本的修订可由中国电力联合会统一组织两大电网公司法律专家、用电营销专家进行,同时还可征求各类用电客户、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意见,并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审核确定。
对比较复杂的合同可不采取格式合同文本的形式,而采取一般合同文本,由供用电双方参照合同范本,依据合同法及电力法律法规协商确定。
4、签订供用电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供电企业首先应注意履行《电力法》第26条规定的强制缔约义务,对本营业区内的客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非有正当的法定理由,不得拒绝客户用电合理之请求。还应真实地向用电方陈述与合同有关的情况,在营业场所应公布《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提供客户须知资料。对供用电方案的确定、工程中间检查、工程竣工检验等情况,供电方有通知用电方的义务及与用电方协作配合的义务。
其次,避免合同条款无效情况出现,即不能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不得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还要避免出现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避免出现违法免除供电方责任,加重用电方责任,排除用电方主要权利的条款。
再者,要确保合同每一条款的含义的明确肯定,避免出现对格式条款存在两种以上解释,否则,对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供电方将处于不利地位。
另外,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审核用电方主体资格,其必须具备签约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如当一个企业和公司处于筹建阶段,则只能以筹建主体为合同当事人,在企业和公司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可由筹建主体将原合同所有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注册成立的法人,也可终止原合同,重新签订新合同。对于一些租赁场地和设备经营的企业用电,为防止出现租赁人与承租人互相推诿缴纳电费责任的情况发生,要注重审核用电方的履约能力,对有确切证据证明用电方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存在问题的,可要求其提供担保。
5、履行供用电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同时还应履行法定义务。在享有收取电费及违约金、中止供电等项权利的同时,必须根据供用电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承担以下义务:
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知用电人;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保证用电计量装置依法检定合格;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记录为准与用户结算电力电量;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供电方了解到用电方的商业秘密如产品的性能、销售对象、市场营销情况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人,也不得自行使用;供电企业还应履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及合同约定的义务。
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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