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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3)
www.110.com 2010-08-05 14:34

企业应积极防范合同风险,在用电方出现合同法第68条所列举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等项情形且有确切的证据予以证明,供电方在履行了通知义务后,在用电方未恢复履行能力前,可以要求用电方提供电费担保,用电方拒绝提供担保的,可以中止供电。

  供电企业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6、应注重签订居民供用电合同

  1997年,原电力工业部制定合同文本时,没有制定居民供用电合同文本,当时的考虑是:“居民用电供电方式简单,且基本一致,但居民用户的数量占了供电用户总数的95%以上,对居民用户的供用电合同,可以采用背书的方式处理。”。

  但随着我国普法教育的深入,用电客户权利意识日益增强,对电价、电费、停电等说“不”者越来越多,例如,某地居民就曾以供电企业并未与其签订供用电合同,未约定违约金具体比例和计算方式为由,要求供电企业返还多收的违约金,目前,某地已出现法院判供电企业败诉的案例(判决正确与否另文讨论),此类纠纷极易引发客户集团诉讼,导致大批客户拒付电费。而且,在全国不少地区,居民用电产权分界点较为复杂,既有以线路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也有以电能表为分界点,还有客户自建一段低压分支线和接户线的情况,不少地区由于电网改造不够彻底,分界点附近安全隐患较多,由于未签订供用电合同,供用电双方对低压线路的维护管理责任长期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在发生低压人身触电损害事故时,法院往往判决供电方应承担维护管理不善的责任。

  供电企业必须注重签订居民供用电合同。居民供用电合同条款应包括合同法第177条规定的基本条款,尤其应注意明确供用电设施产权维护分界点的约定,违约责任条款要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比例和方法,另外,客户每月交费时间、交费方式,供电方停电通知的义务及免责条款,供电方须入户进行用电检查时用电方配合义务,电能表的保护和发生故障时的通知义务等易引发纠纷的条款也不可缺少。

  7、发生合同纠纷及时解决,避免纠纷扩大

  在发生合同纠纷时,首先应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清责任,属于客户违约的,应积极向其宣传《电力法》、《合同法》等方面的内容,尤其是对涉及纠纷的供用电合同条款,要依法进行认真细致的解释说明,使用户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解释、和解无效的情况下,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纠纷。在纠纷发生属供电方责任的,供电企业应主动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8、重视证据的调查、搜集和保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诉讼当事人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之日前提交证据材料,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对方当事人可以拒绝质证,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对供电企业管理具有一定指导作用,在签订和履行供用电合同过程中,供电企业必须注重收集客户基本情况资料(如客户身份证、法定住址、营业执照复印件,用电设备名称、种类、数量、功率,用电单耗,客户履约能力、商业信誉及其变化情况,客户的经营及资产变化情况),对于与电量电费计算有关的数据和事实,一定要取得客户的签字认可,如电能计量装置的型号、编号、变比、首次用电底度、换表拆表底度、铅封加封情况及计量装置更换时相关记录,客户变压器暂停、启运现场工作记录等,在发生用电纠纷时,对现场的保护和证据固定也相当重要,必要时,可以进行公证或申请人民法院诉前证据保全,也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时请求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电力管理部门及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制作调查笔录、封存电力设备等。

  9、积极依法开展供用电合同诉讼法律事务

  在合法的合同利益受到侵害,与客户协商无效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及时聘请律师或由企业法律顾问,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认真分析诉讼的利弊得失,制定确实可行的诉讼方案,在具备起诉条件时,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尤其要注意了解对方的资产状况,为防止客户恶意逃债、转移资产,应向人民法院及时提请诉前财产保全或诉讼财产保全。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在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所有的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在客户起诉的情况下,如供电企业有可能承担责任,可与客户达成诉讼外调解,劝客户撤诉,节省诉讼费用,在客户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时,应挖掘抗辩理由,提交充足证据,积极应诉,并注意提起反诉应在举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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