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组之上市公司收购法律透视
公司重组实质上是从法律角度谈资产重组,也即用法律来约束和规范公司重组中所涉及的各方利益主体及其行为。在现阶段,我国主要的公司重组方式有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公司收购、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公司间的相互持股参股、资产置换、增资扩股等等。在这些重组过程中,法律所起的作用不言自明。本文将具体分析上市公司收购这种重组方式,结合我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其间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做出阐述,并提出自己对相关立法和实践的完善意见。
一、“资产重组”与“公司重组”之法律剖析
(一)“资产重组”
在中国证券市场上,见之于各种专业媒体的“资产重组”可谓是时下我国经济生活中出现频率最高的一个术语.“资产重组”一词是伴随着我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国有经济结构的调整和战略性改组以及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而开始出现的。虽然企业兼并活动早在1984年就出现了,二级市场上的并购也自1993年的“宝延风波”出现了,但“资产重组”一词大约在1995年左右才开始出现,最初的含义是对国有资产、或国有企业的资产进行重组。
关于“资产重组”的概念,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总括之,其包括宏观、中观、微观几个层次。宏观层次上,其指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有经济的作用范围,研究制定国有经济结构调整方案,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国有资产的流动和重组;中观层次上,其指为了适应某一地区或行业内部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对地区或行业内的资产进行重组;微观层次上,其指企业(包括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在这个层次上,企业(上市公司)是资产重组的主体。现实经济生活中大量发生的就是企业的资产重组。总的来说,“资产重组”的定义可作如下归纳,即谓通过兼并、合并、收购、出售、资产置换、借壳、买壳等方式,实现资产主体的重新选择和组合,优化产业资产结构,提高企业资产的总体质量,最终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更富有竞争力的资产组织体系。”资产重组通过企业之间或同一企业内部的这些经济资源进行符合资产最大增殖目的的相互调整与改变,对实业资本、金融资本、产权资本和无形资本重新组合。其目的是企业为了实现获取利润和股东投资回报率最大化的目标,充分使用管理资源以对付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其本质是企业经营战略的一次变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为了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并能在市场竞争中取得成功,必须不断地对整个现有资产结构进行改组,使资产结构达到最优化;其结果是企业所占有的资产形态和数量的改变。
资产重组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资产剥离和企业购并是资产重组的两种基本方式。资产剥离是指将那些从公司长远战略来看处于外围或辅助地位的经营项目加以出售。购并主要涉及经营项目的购入,其目的是增强公司的核心业务或主营项目。具体到我国来说,伴随着国有企业的改革,资产重组方式多种多样,归纳起来有公司制改组、承包、租赁、兼并、收购、托管、外资嫁接、破产重组等。
(二)“公司重组”
从上述的分析来看,“资产重组”所表达的其实是“资源的优化配置”这一经济学的概念,而不是一个法律的概念。本章所涉及的内容主要针对微观层面意义的资产重组而言,即企业(上市公司)是资产重组主体的资产重组。因此对于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而言,为便于规范操作,就应该导人具有明确法律边界的“公司重组”的概念,并将公司重组分解为收购、合并分立、相互持股等若干种可由法律来明确界定的行为。所以从法律角度来说,我们更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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