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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至县公司收购合同纠纷案
www.110.com 2010-08-05 14:31

  乐至县人民政府与四川三国酒业有限公司收购合同纠纷案

  四 川 省 乐 至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1999)乐经初字第1016号

  原告乐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蒋明德,县长。地址乐至县天池镇东街27号。

  委托代理人龙勇,乐至县司法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蒋义,乐至县人民政府法制局副局长。

  被告四川三国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南跃,总经理。地址四川省南充市西桥街40号。

  第三人海南大和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志宇,董事长。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2号龙珠新城14幢102号。

  委托代理人赵兴,男,生于1952年2月17日,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工人,住四川省南充市西藏路10号2单元11号。

  委托代理人袁皓,男,生于1961年2月19日,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经商,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南路61号附30号。

  原告乐至县人民政府与被告四川三国酒业有限公司间酒厂收购合同纠纷一案,于1999年3月16日向本院起诉,经资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海南大和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以第三人的地位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允许。原告委托代理人龙勇、蒋义及第三人海南大和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川三国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南跃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乐至县人民政府诉称:1995年11月13日,原、被告就收购乐至县酒厂资产达成协议,原告以502.8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原乐至县酒厂的设备、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被告。酒厂转让协议签订后,被告仅付收购款60万元。被告在经营酒厂期间,不按约定向原告支付收购款,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达一年有余,拖欠在职员工工资和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后经原告查实,被告不具备履行协议的能力,且被告是受海南大和实业有限公司委托收购乐至酒厂,但被告隐瞒事实真相,以自己名义同原告签订酒厂转让协议,欺骗了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间签订的乐至县酒厂资产收购协议无效,并由被告方承担无效合同的过错责任,赔偿原告损失,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被告四川三国酒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第三人海南大和实业有限公司称:海南大和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四川三国源酒业有限公司收购乐至县酒厂,在签订收购协议前,四川三国源酒业有限公司向时任乐至县县委书记的王铭辉及体改委主任宋立光出示了委托收购协议。收购工作完成后,根据委托代理协议四川三国源酒业有限公司的代理权限自行终止。海南大和实业有限公司认真履行了四川三国源酒业有限公司代签的收购乐至酒厂协议,按县政府的要求支付了第一笔收购款60万元。此后,合法地注册了四川古鼎实业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登记,并以四川乐至县酒厂破产清算组1995年9月25日出据的《四川省乐至县酒厂破产财产清理评估资料》中的乐至县酒厂资产总额12897272元作为注册资本,并用该评估资料代替验资报告进行登记。此后,第三人及时组织资金恢复生产,投放170万元对酒精生产线进行了技改。由于原告乐至县人民政府没有兑现给予第三人的优惠政策,原告从没有向第三人催收收购企业的尾款。1998年,原告指令乐至县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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