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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合同无效诉讼案引发行政诉讼
www.110.com 2010-08-05 14:42

  2008年2月19日,南方都市报报道了深圳市龙岗区法院以偷逃国家税费为由,认定业主严先生与买方刘先生签订的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丽庭豪苑某物业(已完成过户付款手续)《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现售)》(阳合同)无效,本律师于3月8日发表博文《质疑:阳合同无效?深圳二手房业主产权难保?!》与深圳市龙岗区法院商榷,认为阳合同应当有效,只是交易价格条款无效,并预测,如此判决将造成深圳现有二手房业主产权均处于非法状态,可能引发交易的混乱。不出所料,本案中原业主严先生已根据判决,以深圳市国土房产局龙岗分局为被告,以刘先生为第三人向深圳市龙岗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龙岗国土房产局撤销刘先生的房地产证。

  根据《合同法》第56条及《深圳房地产转让条例》第63条之规定,本律师认为龙岗区法院的上述判决错误,阳合同交易价款条款的无效并不必然导致整个合同的无效。

  龙岗法院以裁定驳回起诉的形式结案也存在问题:裁定驳回起诉只有在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时才适用,而本案中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反诉均符合《民诉法》第108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做出实体判决。

  裁定驳回起诉将当事人推出法院,等于程序没有开始,解决的只是程序问题,不是实体问题。合同的效力属于实体问题,在不解决实体问题的驳回起诉裁定书“本院认为”中又认定合同无效明显不妥,合同是否有效应当以明确的判项来确定,不能以裁决书中法院认为部分代替判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一旦龙岗法院判决龙岗国土房产局撤销买方的房地产证,必将引发再担保、再赎楼、房款返还、银行还贷、过户税费等一系列问题!并可能由此导致现有二手房业主的前业主相继效仿毁约,如此以来后果将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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