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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回购的现实意义及其问题
www.110.com 2010-08-05 14:28

  股份回购的现实意义及其问题

  股份回购(Stock Repurchase), 又称为股份的赎回和重购(Redemption and Repurchase of Shares) ,是指公司通过一定的途径买回本公司对外发行的部分股份的行为。股份回购作为公司的一种经营战略,对于股份公司改善自身经营状况,稳定股票市场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成熟的资本市场中,股份回购已成为一项重要的金融活动。从我国的现状来看,允许满足一定条件的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不仅有利于国有股减持这一历史性任务的完成,而且对改善我国长期以来不规范的股权结构,解决国家股和法人股所存在的问题也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股份回购制度的意义主要表现在:(1) 它是一种重要的减资手段。股份回购与股份扩张一样,都是股份公司在公司发展的不同阶段和不同环境下采取的经营战略。在公司经营方针和市场需求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了使经营规模与资本相称并减少分派股利的压力,公司可以购回发行或流通在外的股份并予以注销。(2) 为公司提供了一种非常有效的资本运营方式。如果公司手中有多余的资金,而又没有良好的投资机会时,可以考虑用这部分多余资金买回本公司 的股票作为库存股份,一方面可以减少股利的发放,另一方面还可以在公司的股价上涨、公司缺乏资金时抛出,从而达到有效融通资金、调度财务收支的目的。(3) 随着股票期权激励制度及管理层和员工持股计划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公司可以回购一部分股票作为奖励,以解决员工的激励问题。(4) 在敌意收购中,动用现金回购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是目标公司的经营者、管理者维护自己在公司中的地位的最有效的措施之一。(5) 公司在购回股份并加以注销后,在负债不变的前提下减少权益资本,很显然会提高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等财务指标,进而影响公司的股价,改变公司的形象。

  在国际上,关于股份回购的立法主要存在两种模式,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原则上允许,例外禁止(公司回购自己股份) 的模式。公司股份回购的现象在美国非常普遍。现在,美国所有的州都允许满足一定条件和程序的公司回购本公司的股份,但对取得事由未设限定。只要法律或章程无明文禁止,在不侵害公司债权人、不违反股东平等原则的情况下,公司为了维护现有的经营方针、维持本公司利益,均可以回购本公司的股份。但为了防止股份回购行为本身所存在的种种弊端,各州公司法对股份回购行为通常采用取得财源限制方式加以规制。如《示范事业公司法》规定,当违反取得财源限制实施违法分配时,投赞成票的董事应对超过可能分配额的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以加利福尼亚州为代表的大多数州也规定,持反对意见的公司债权人和优先股股东可以以公司的名义,对公司董事提起诉讼。

  英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允许公司股份回购的几种情形:(1) 以公司章程认可股份回购行为为前提并得到股东会承认时; (2) 无偿取得时; (3) 实施减资时; (4) 依照法院的判决时; (5) 因股东怠于缴纳股款而没收取得时。同时,在股份回购的程序方面,英国公司法除规定股东会决议的程序外,还对公司取得财源方面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当公司违反上述限制取得了本公司的股份时,不仅取得行为无效,公司及董事还要对上述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一种是以德国、法国等欧洲国家为代表的原则上禁止,个别情况下允许股份回购的模式。德国法律原则上禁止公司取得自己的股份,但根据该国《股份公司法》第71 条规定,准许公司在特定情况下收购不超过基本资本10%的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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