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要约收购的两种方式
www.110.com 2010-08-05 14:41
强制要约收购的两种方式
全面要约和部分要约
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法》对上市公司收购制度做出了重大调整,将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制度,调整为强制性要约方式,即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收购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决策自行选择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全部股份的全面要约,也可以通过主动的部分要约方式取得公司控制权,从而大大降低收购成本,减少收购人规避动机,避免复杂的审批程序,有利于活跃上市公司收购活动。
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收购人在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后,履行其收购协议;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且拟继续履行其收购协议的,或者不申请豁免的,在履行其收购协议前,应当发出全面要约。质言之,在该种情况下,收购人只能发出全面要约而不能发出部分要约。
强制要约收购的两种方式
- 上一篇:强制要约收购义务的触发点
- 下一篇:强制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
相关文章
- ·强制要约收购的两种方式
- ·强制要约收购的两种方式:全面要约和部分要约
- ·要约收购将成并购主要方式
- ·部分要约收购与强制要约收购制度
- ·强制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
- ·强制要约收购义务的触发点
- ·强制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
- ·强制要约收购义务的触发点
- ·强制要约收购制度的价值研究
- ·全面强制要约收购:醉翁之意不在酒
- ·欧盟证券强制要约收购规则及启示
- ·收购人在要约期限内能否以其他方式买卖被收购
- ·收购人在要约期限内能否以其他方式买卖被收购
- ·【收购公告】青岛亚星豁免要约收购公告
- ·【收购补助】太阳能风力发电系统强制收购补助
- ·汇金公司增持三大行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
- ·豁免要约收购义务
- ·云南白药获证监会豁免要约收购批复
- ·中国要约收购第一案
- ·股权收购的概念、特征和收购方式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