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令、王凤鸣、王宗成、王玉兰、刘桂华、赵雪英等六人于1994年从陕西老家来疆后一直在自治区某墙体材料公司打工。作为农民工他们一直兢兢业业地工作。在1998年、1999年该公司从每人工资中扣发1000元做为押金,却没有给他们出具任何凭据。墙体材料公司实行的是24小时两班倒,他们每天工作都在12个小时,还经常安排延长工作和节假日加班。到2006年12月,墙体材料公司在事先未通知的情况下,却将他们解雇了。辛辛苦苦干了十余年,说不要一句话就解雇了。被解雇后,他们才知道自1994年至2000年12月,公司一直没有给他们缴纳社会保险金。于是,他们向公司索要押金、支付加班工资以及要求补缴社会保险金等费用,然而,公司一概不支付。无奈,他们只有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但是,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后做出了驳回其诉讼请求的裁决。他们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判决墙体材料公司支付他们节假日加班工资,但延时加班不予支付加班费的诉讼请求不支持,并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
2007年9月12日,王明令等六人依法向乌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某墙体材料公司补交其社会保险费,退还押金1000元,赔偿其因解除劳动合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乌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认为,上诉人自到被上诉人单位起,虽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上诉人有义务为上诉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原审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该项请求不妥,予以纠正。对于其他诉讼请求,由于上诉人在二审中只提供了二份公证的证人证言来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上诉人再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这一证据法院没有采纳。最后,法院判决被上诉人补缴上诉人自1994年至2000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虽然判决离王明令等人的期盼甚远,但这是终审判决,他们也只能拿到部分补偿款后,回老家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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