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企业改革顺利进行,切实维护改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把改制企业职工经济补偿金(以下简称补偿金)“专款专用”的要求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国有中小企业改制重组的指导意见(试行)》(沪国资委产〔2004〕294号)、《中共虹口区委员会办公室、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实施意见》(虹委办〔2005〕3号)和《虹口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区在体制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虹府〔2003〕
80号)的精神,结合区情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监管范围
本意见所称补偿金,是指:
(一)本区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因暂时无法以现金方式进行支付而按规定从企业净资产中抵扣的用于职工转换身份的经济补偿金。
(二)本区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按规定从企业净资产中抵扣的给予原企业支农职工和非因公死亡职工遗属的各项补助,以及给予尚未解除劳动关系且列入托管范围的特殊群体的各类安置补助费。
(三)本区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经批准预提的用于改制企业职工补偿安置工作的专项经费,以及经批准预留的用于职工补偿安置工作的国有资产变现收入。
二、监管内容
通过有效监管,确保补偿金以负债形式挂账,并与对应的企业资产挂钩。对应的企业资产包括房地产建筑物(含企业拥有产权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地产建筑物,企业依法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企业拥有使用权的非居住直管公有房屋)等以评估价值形态保留在企业的资产。
三、监管方式
(一)内部监管。
改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定期(每半年或一年)向企业监事会、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补偿金使用管理的情况,并提请审议通过变更、买卖或转让补偿金所对应的资产,以及使用动迁补偿金等重大事项。
(二)外部监管。
企业改制重组时,出让方以企业净资产抵扣的方式,已向受让方支付了补偿金等费用,由受让方专项用于与原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安置的,在受让方按照企业转制方案和转让协议的规定,全面履行补偿安置原企业职工的义务前,由出让方负责对保留在企业的补偿金进行监管。
受让方应按照企业转制方案和转让协议中有关稳定职工队伍的承诺,拟定补偿金使用管理办法,报出让方审核确认。
在全面履行补偿安置原企业职工的义务前,受让方应每年向出让方报告补偿金使用管理及企业监事会、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大会进行审议的情况,并附相关审议材料。
(三)抵押监管。
按照企业转制方案和转让协议,受让方将固定资产、股权等抵押给出让方的,双方应及时办理相关抵押登记。在受让方全面履行补偿安置原企业职工的义务前,不得注销该抵押登记。
四、监管责任
(一)区国资委负责对本区改制企业补偿金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按照企业转制方案和转让协议,分级落实补偿金监管责任:
1.改制企业原系区管企业的,由区国资委负责补偿金监管;
2.改制企业原系主管部门下属企业的,不论其层次,均由原主管部门负责补偿金监管;
3.改制企业原系区管企事业单位下属子公司的,不论其层次,均由原区管企事业单位负责补偿金监管。
五、其他事项
(一)受让方如转让其持有的改制企业股权,应事先向监管单位报告,并向新的受让方充分披露企业转制方案和转让协议的内容及补偿金使用管理的情况。企业转制方案和转让协议中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由新的受让方承接。
(二)改制后的企业结束经营进行清算时,结存补偿金对应的资产不属于企业清算资产,仍应专项用于与原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安置。
(三)监管单位应定期对补偿金使用管理的情况进行检查或审计,并根据结果进行资产核减。发现受让方违反补偿金使用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的,监管单位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受让方应立即进行整改。
受让方逾期未按整改意见进行整改,或违反企业转制方案和转让协议及本意见规定,擅自处分补偿金对应的企业资产并造成资产流失的,监管单位应参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受让方的责任,要求受让方赔偿补偿金的相应损失。
(四)监管单位与受让方就补偿金监管事项发生争议,或企业监事会、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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