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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隐名合伙人
www.110.com 2010-08-05 14:54

  隐名合伙人有这样几个特点:

  1. 不公开姓名,所以合伙外部的第三人一般不知道

  2. 不参加合伙的经营管理活动,不能代表合伙与第三人活动

  3. 参与利益分配

  4. 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即无需以自己的出资外的财产承担合伙债务,出多少钱就承担多少责任)

  总的来说,隐名合伙人的好处在于所要承担的风险较小,只需以出资负责,有点类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而其他普通合伙人则要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风险较大。

  另一个好处是,隐名合伙人的主要义务在于出资,不管理合伙事务,也不用登记,仅靠契约就能维持,因此比较适合想投资却不愿操心经营的人士。

  之所以产生这种合伙人类型,是因为在实践中具有较大需求,许多人想利用这个方式投资,一方面承担有限责任,另一方面不参与合伙事务的经营与管理但分配利益,所以优点缺点不是绝对的,有这种需求的人就可以选择这种方式。

  和隐名合伙人的合同,应当注意其身份,是以他自己为主体行为还是与他所在的合伙牵连,因为隐名合伙人原则上是不能代表合伙的。

  另外提醒您: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其附带意见的相关规定,我国在立法上否定了隐名合伙的存在,因此可以说这项制度还未完全建立起来,但无疑是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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