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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法律风险
www.110.com 2010-08-05 13:58

  一、合同主体必须适格

  1、业主(出租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着重注意以下两点:

  (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若违反,首先要承担治安责任。最真正的法律风险其实是民事责任中的过错赔偿风险。因为:业主对承租人的身份登记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就是一种具有违法性的过错行为,一旦发生纠纷,就极有可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例如:承租人犯法打伤或打死他人,畏罪潜逃了,如果业主没有登记承租人的身份,致使受害人找不到承租人索赔的,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的律师就会抓住业主不登记的过错,要求业主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可见,一旦法院认定业主须对因其不登记导致侵权人身份不明无法赔偿受害人损失的后果承担过错责任的,风险将是巨大的。

  (2)如果承租人是要将该房用于生产或经营等经营性质的目的,那么出租方就应该认真审查其经营资格,并要求其提供相关的复印件,以便保留相应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法律明确直接规定业主与承租人一起对安全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2、承租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注意以下:

  确定房屋的产权人,即签合同的主体是否是真正产权人,可以通过查询房屋产权证予以确认,如果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确定,或者一方取得另一方的授权也可。现在实践中最常出现的欺诈行为是“二房东现象”,即承租人(“二房东”)在承租期快届满之前,假借房东名义与新的租户签订低价的租赁合同,并约定预付半年甚至一年的租金,由于承租人并不是真正的权利人,房屋到期后,实际房东将收房,而承租人可能已卷款而去,对于新租户来说,因没有合法取得承租权,签订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不能对抗房东的收房行为,因此可能面临重新交付房东租金或者搬迁的风险。

  二、租金付款方式的风险

  租金付款方式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银行转账。现金付款后必须索取收条,且必须妥善保存以免丢失,依法发生争议时可以作为付款的主张证据,但不排除收条丢失或遗忘的可能性。银行转账的好处是可以很清楚的查阅到款项的流动情况,甚至在发生争议时,特别是诉讼时,可以通过打印银行流水帐的方式准确记录付款金额及时间。实践中房东在租赁期间想毁约,就故意不来收租,由于一般在租赁合同中均有约定付款时间及逾期付款后的合同解除权,因此房东如果故意拖延期限交租,可以达到解除租赁合同的目的,同时可以主张由于是承租方的违约行为,没收收取的定金,或让承租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有约定明确的银行账号,承租人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间内,准时将租金打进房东的银行账号,就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上述风险。同时,知悉房东的银行账号也是在发生纠纷甚至是意外时,保障自身利益的有利途径,如进行诉讼,可以通过提起诉讼保全,查封房东的账号,为自己的权益保证加条保险。

  三、租赁物的风险

  对租赁物的数量和质量、使用目的、维修保养、交付时间、转租约定不明确的,容易产生纠纷,因此合同条款应当尽量全面,尤其是主要条款不能遗漏,否则易出现纠纷。对合同字句应当认真斟酌,字句表述应清晰具体,避免模棱两可,易产生多种解释的语句出现。

  在租赁合同中,对于租赁物的使用、租赁物的维修保养应当予以明确规定,以避免出现纠纷。在租赁合同中制订明确的违约条款及赔偿数额。

  四、租赁合同期限

  订立租赁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应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综上,在租赁合同订立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尽量避免风险,主要工作都应在合同订立前进行。出租人一般希望承租人能提供押金或担保并希望金额能与租赁物价值相当,以防止合同欺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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