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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避签劳务合同将得不偿失
www.110.com 2010-08-05 14:57

  针对部分企业采取解聘、单方解除合同、放假等方式规避《劳动合同法》的做法,自治区律师协会副秘书长、知名律师任德志表示,这完全是误读《劳动合同法》。他认为,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总是处于弱势地位。因为现在的劳动力市场处于供过于求的状况,用人单位在聘用劳动者时总是给劳动者很多口头的承诺。一旦发生纠纷,到了法庭上劳动者就只能讲述实际情况,而拿不出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其陈述的事实。就王明令等六人起诉自治区某墙体材料公司一案中用人单位要求上诉人拿出收取押金的票据,由于用人单位在收取押金时是从上诉人的工资中扣取的。就没有给上诉人出具收据,现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收取押金,用人单位怎么可能给当事人出具这样对自己不利的证据(收据)呢?上诉人向法庭提供了两份公证的证人证言,用来证明用人单位收取押金这一事实,但法庭没有采纳,一定要上诉人拿出相关凭证,最后导致劳动者这部分权益得不到维护。

  任德志说,现在有部分企业千方百计规避《劳动合同法》,主要考虑签订劳动合同后就要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一个月不与员工签劳动合同的,要支付双倍工资;超出一年不签订合同的,要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等等。他们认为吃亏,得不偿失。殊不知,这些企业不与员工签劳动合同才得不偿失。因为,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更有利于企业规范用工。现在,南方许多地方面临民工荒,企业想招收合适的员工并不容易,所以与员工签订长期的劳动合同更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规定:劳动者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便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治区某墙体材料公司担心老员工都捧起了“铁饭碗”,增加成本,影响企业活力,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出此解雇“对策”。其实《劳动合同法》中的无固定期限合同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铁饭碗”是不一样的。其实企业通过简单、粗暴甚至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方式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企业应本着以人为本、对员工负责的态度积极应对,依法妥善处置。用人单位违法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加重。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同时,强化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他认为,《劳动合同法》是劳动者维权的利剑,为了贯彻实施好《劳动合同法》作为企业和各级工会组织,第一,应该组织职工学习《劳动合同法》,使其懂得这部法律,了解这部法律的相关内容,包括职工应该履行的责任和应该享有的权利,也包括用人单位应该享有的权利和应该履行的义务。把法律武器交给职工,使广大职工敢于并善于运用这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利。所谓“敢”,就是使职工按照法律规定,知道自己的权利,自己的权利遭到了侵犯,就要提出来。所谓“善于”,就是希望广大职工依照法律的规定维护自身的权利,不要感性地或者是采取一些过火的行为。因为,我们主张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坚持以人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这样一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维权观,要求广大职工按照这个维权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各级工会应该调查研究在学习贯彻《劳动合同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和规避《劳动合同法》,侵犯职工权益的行为,要求用人单位依法坚决予以纠正。对于用人单位强迫职工辞职,要求职工转换“劳动用工身份”,例如将原来的劳动合同转换成劳务合同、解聘和违法裁员的,要积极向党委、政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且积极配合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第三,切实发挥基层工会在学习宣传贯彻《劳动合同法》中的作用,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监督检查劳动合同履行,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基层民主管理制度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制定。同时,用人单位完全可以通过完善其内部人事管理制度和采取更加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来解决劳动力的优胜劣汰问题,从而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促进企业发展,而不必采取突击终止劳动合同的做法。

  现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了,如果劳动合同法落实到位,将有效激活劳动执法部门依法作为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如果再发生拖欠工资、拒办社会保险以及“血汗工厂”等非法用工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动保障部门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就像一道“紧箍咒”,逼着劳动执法部门勤政为民,严格执法。否则,就会被追究责任。我们欣喜地看到,《劳动合同法》最大的亮点是,规定了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同时,明确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劳动合同的主要形式,并确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这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就业权。《劳动合同法》中员工的辞职权得到相当程度的保护,这是员工人身自由在劳动合同法上的具体体现。还有,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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