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在保险公司股权转让时受限
www.110.com 2010-08-05 14:59
日前,中国保监会起草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 中规定,发起人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外资股东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或置换。《办法》 禁止投资人为其他机构代持保险公司股权。
境内企业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和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办法》规定,境内企业法人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持续出资能力;成立3年以上,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境外金融机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遵循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并符合以下条件: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亿美元;国际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应达到其注册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平均水平,其他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此外,投资人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有关规定,向保险公司报告其关联方情况。保险公司应当每年核查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要求的关联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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