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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顺络电子上市公司公告
www.110.com 2010-08-05 14:5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通知于2010年4月12日以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形式送达。会议于2010年4月22日下午14:00在本公司二楼大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袁金钰先生主持,应出席会议董事11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10名(董事倪秉达先生因公未出席本次董事会委托董事长袁金钰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公司监事、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一、以11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0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议案》。

  《2010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全文刊登于2010年4月24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2010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正文刊登于2010年4月24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二、以11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

  修改内容如下:

  (一)第四条原为“……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07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现修改为“……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二)删除了第六条中“【注: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三)第六条第四项原为“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万元;”现修改为“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四)增加了第十条内容,第十条具体内容如下: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1、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公司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第15 号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认真、准确编制和披露公司会计报表附注。如出现以下情形则认定为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1)依据《第15 号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三章“财务报表附注”和附件“财务报告披露格式”及《企业会计准则》各项具体准则、相关解释规定的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遗漏重要的附注内容的;

  (2)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财务信息与会计报表信息存在数据或勾稽关系的重大差错的,重大差错认定标准参照本制度第六条执行;

  (3)公司董事会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第15 号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认定的,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会计报表附注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4)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了变化;或与实际执行存在差异,且未予说明;

  (5)未对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进行说明;@(6)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了变化,未予说明;

  (7)合并及合并报表披露与《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的披露要求不符,未予说明;@(8)各财务报表项目注释披露总额与该报表项目存在重大差异,未予说明;

  (9)关联方披露存在遗漏、或者披露的关联方交易金额与实际交易总额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10)遗漏重大诉讼项目、承诺事项或者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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